{"billNo":"10111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條及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14070300100"}],"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許智傑","葉宜津","蔡其昌","陳歐珀","李應元","陳唐山","邱志偉","鄭麗君","趙天麟","李俊俋","薛凌","黃偉哲","楊曜","姚文智","尤美女","林岱樺","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11"]}],"mtime":"2024-01-19T03:18: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3-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4385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4385","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針對居家廢棄藥品往往因為民眾沒吃完或過期而被任意丟棄，潛藏的是用藥安全、環境汙染及醫療資源浪費等問題，而當務之急就是建立藥品回收制度，故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家中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過剩的居家廢棄物，往往因為民眾沒吃完或過期而被任意丟棄，根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聯合會推估，全台每年浪費掉的藥物多達36公噸，價值近三億元；又根據該聯合會調查發現，高達61.5%的民眾會將過期藥、剩藥丟棄垃圾桶、4.3%沖入馬桶、2.9%會轉送親友，卻僅有8.4%拿回藥局、7.8%拿回診所或醫院。\n二、而任意棄置藥品，潛藏的是用藥安全、環境汙染及醫療資源浪費等問題，廢棄物種類，大部分是出自醫師所開出的健保處方藥，這些藥品不但造成浪費，也日積月累汙染生活環境，根據台灣大學環境衛生研究所調查，在36個地點採樣，檢出乙醯胺酚、水楊酸、咖啡因的比率達9成，而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也有8成檢出率。而目前的淨水及汙水處理系統，對於分解藥品的淨化其實有限，含藥的化學物質會隨著居家飲水系統、慢性影響飲用者健康。\n三、為使民眾獲得正確用藥諮詢，遏止藥物的浪費，避免重複就醫，當務之急就是建立藥品回收制度，這樣不但可以節省醫療資源，也不會有藥物過剩的問題，爰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n\n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n\n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n\n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n\n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n\n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n\n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n\n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n\n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說明":"回收作業涉及有關之回收期限、回收中止、處理過程、回收通報、結果函報處分機關備查及配合等相關規定，尚宜授權訂定之。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八十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n\n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n\n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n\n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n\n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n\n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n\n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n\n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n\n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n\n藥物回收作業有關之期限、中止、通報及配合等相關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設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以利推行。","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為增進藥品療程之效益及用藥品質並鼓勵回收家中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過剩的居家廢棄藥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n\n本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n\n二、政府預算撥入。\n\n二、滯納金。\n\n三、捐贈收入。\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n\n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居家、社區、機構性藥事照護。\n\n二、廢棄藥品之回收、回收獎勵、宣導、銷燬、污染防治及研究等相關業務。\n\n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其徵收方式、數額、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