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06070200300"}],"提案人":["何欣純","尤美女","楊曜"],"連署人":["葉宜津","趙天麟","李應元","李俊俋","陳唐山","黃偉哲","蔡其昌","李昆澤","林岱樺","邱志偉","姚文智","薛凌","鄭麗君","許智傑","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3:18: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38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386","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尤美女、楊曜等18人，針對國內生育觀念日漸開放，流產已為婦女懷孕常見之風險，但流產者除現行勞基法規定給予全薪或半薪的產假外，並未將其納入勞保生育給付之給付對象內，故為確保婦女流產後有基本調養身體之生活保障，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國內生育觀念日漸開放，流產已為婦女懷孕常見之風險，根據研究數據指出：女性年齡介於20～29歲，自然流產率為11%；女性年齡介於30～34歲，自然流產率為15%；女性年齡介於35～39歲，自然流產率為25%；女性年齡介於40～44歲，流產率則高達5成。\n二、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流產者給與全薪或半薪之產假外，向來未曾給與生產補助費。然而古人有云「小產重於大產」，故婦女同胞若於流產後不審慎調養身體，日後容易有不易懷孕、月經困難、腰背酸痛、月經過多等問題。\n三、「勞工保險條例」於1988/02/23修正時固已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第三十一條），即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15日；但不再給付其醫療給付（第四十四條）。但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之一（1995/02/28修正）又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是以，流產者未能獲得「生育給付」，較諸「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顯然過於忽視，不盡妥當。\n四、鑑於此，為確保婦女流產後有基本調養身體之生活保障，對於流產者給予適度的生育給付，俾利其調養身體，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n\n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n\n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說明":"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乃建議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n\n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n\n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現行":"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之標準 ）\n\n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說明":"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前，生育給付分生育補助費及分娩費。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第二項有關分娩費之規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後，改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辦理，已於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明定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n\n二、另第一項第二款之生育補助費規定移列為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發給三十日生育給付，不再稱為生育補助費。\n\n三、依現行規定，被保險人生育時給與生育給付三十日，係為提供女性被保險人因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生活照顧。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並補助其經濟生活所需，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雙生以上者，按生產之胎數發給生育給付之規定。\n\n四、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乃有減半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之必要。\n\n五、基於社會保險資源有限，不重複保障之原則，於第二項增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例如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者，應擇一請領。","修正":"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之標準 ）\n\n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日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流產者減半給付。\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應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