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人":["何欣純","許智傑","尤美女","李昆澤","楊曜"],"連署人":["趙天麟","李應元","李俊俋","葉宜津","陳唐山","薛凌","姚文智","蔡其昌","林岱樺","邱志偉","黃偉哲","鄭麗君","蘇震清","陳歐珀","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3:18: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438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4387","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許智傑、尤美女、李昆澤、楊曜等20人，針對國內生育觀念日漸開放，流產已為婦女懷孕常見之風險，但流產者除現行勞基法規定給予全薪或半薪的產假外，並未將其納入國保生育給付之給付對象內，故為確保婦女流產後有基本調養身體之生活保障，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國內生育觀念日漸開放，流產已為婦女懷孕常見之風險，根據研究數據指出：女性年齡介於20～29歲，自然流產率為11%；女性年齡介於30～34歲，自然流產率為15%；女性年齡介於35～39歲，自然流產率為25%；女性年齡介於40～44歲，流產率則高達5成。\n二、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流產者給與全薪或半薪之產假外，向來未曾給與生產補助費。然而古人有云「小產重於大產」，故婦女同胞若於流產後不審慎調養身體，日後容易有不易懷孕、月經困難、腰背酸痛、月經過多等問題。\n三、惟「國民年金法」（2011/06/29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並無明列「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是以，流產者未能獲得「生育給付」，較諸「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顯然過於忽視，不盡妥當。\n四、鑑於此，為確保婦女流產後有基本調養身體之生活保障，對於流產者給予適度的生育給付，俾利其調養身體，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n\n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說明":"一、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乃建議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規定。\n\n二、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法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乃有減半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之必要。","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n\n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流產者減半給付。\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