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孫大千","賴士葆"],"連署人":["林鴻池","吳育昇","盧嘉辰","林德福","蔡正元","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林正二","李桐豪","江惠貞","徐欣瑩","蔡錦隆","張慶忠","陳淑慧","邱文彥","羅明才","蔣乃辛","呂玉玲","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3:18: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39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391","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賴士葆等23人，為確保勞工在不幸遭逢雇主歇業、清算、宣告破產、不當關廠或倒閉之情況發生時，除能向雇主要求清償未滿六個月工資的部分外，另有關雇主所積欠勞工之資遣費及退休金，勞工在求償時皆能獲得保障，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近來發生多起因企業倒閉而積欠員工薪資之事件，影響勞工權益甚深，如在太子汽車倒閉案、華隆案、榮電案，甚至更早前之聯福製衣廠案、福昌案、耀元案、東菱案等案件中，皆可見到勞工在爭取薪資上之權益嚴重受損。\n二、而現行勞動基準法中，面對上述案例，勞工在面對雇主倒閉後要爭取應得報酬時，是處於被動之狀態，故為使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應獲得之工資（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皆能確實獲得清償之保障，故本席等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增加資遣費、退休金等項目，以強化對勞工權益之保障，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避免企業惡意關廠，同時積欠勞工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造成勞工損失，故修正本法，以保障勞工權益。\n\n二、資遣費及退休金廣義被認為是延遲給付之工資，故應一併納入墊償範圍。\n\n三、故本條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新增勞工之資遣費及退休金，一併給予保障。","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所積欠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