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尤美女","葉宜津","鄭麗君"],"連署人":["高志鵬","李昆澤","陳歐珀","吳宜臻","李俊俋","楊曜","陳節如","段宜康","蔡煌瑯","邱議瑩","何欣純","蘇震清","林世嘉","林岱樺","劉櫂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mtime":"2024-01-19T03:19: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4393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4393","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尤美女、葉宜津、鄭麗君等19人，鑑於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顯已侵害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之權益或將遭致當事人二度傷害，遂提出本法，以使其得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之規定者，竟未考量同條第三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以「自我認同，或避免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書面同意」之立法目的，仍須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為原則，導致時傳有因他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婚姻破裂之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無法單方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n二、承上所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後段：「但父母離婚者，得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單獨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保全其權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n\n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n\n一、父母離婚者。\n\n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n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n\n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說明":"現行條文第二項並未考量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或因有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書面同意而更改姓氏未果之情事，亦基於保障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之權益，增訂後段「但父母離婚者，得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單獨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n\n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父母離婚者，得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單獨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n\n一、父母離婚者。\n\n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n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n\n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