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貿易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貿易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3004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葉宜津","林淑芬","姚文智","黃文玲","吳宜臻","吳秉叡","尤美女","陳其邁","高志鵬","陳節如","楊曜","鄭麗君","劉櫂豪","許智傑","何欣純","魏明谷","趙天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6"}],"mtime":"2024-01-19T03:18: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3-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4號委員提案第14394號","laws":["01948"],"提案編號":"1534委14394","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鑒於我國現行貿易法實施進出口之行政管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管制之貨品種類、管制地區，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以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所作之限制，自當對人民權益形成負擔。是以，政府應建構良好的管制程序，便於人民取得公開且透明之資訊，盡可能地避免造成人民對法規遵守之疑義，並提供人民監督政府執行政策之可能性。爰此，特提出「貿易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將受管制之貨品種類與管制地區以及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加以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閱覽。","說明":"一、政府資訊透明化乃民主政治之基本程序，藉此可促進官僚體系之效率，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與權益。有鑑於人民為民主國家之主人，其委託國家機關執行其意志，故政府政策執行自應有受監督之必要性。是以，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政府應主動提供資訊，以提供人民對政府業務範圍、與可提供之內容得以掌握，確實落實「知的權利」以擴大民眾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之效果。\n二、基於監督政府執行政策之必要性與可能性，政府應將受管制之貨品種類、管制地區予以公告。惟，現行貿易法要求主管機關於政府公報予以公告，對於民眾取得資訊顯有進步空間，故除要求主管機關將資訊刊於政府公報，同時應公告於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閱覽，加強民眾即時、便捷之資訊取得管道，更貼近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948","law_name":"貿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貿易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n\n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n\n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n\n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n\n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48:01948:2009-12-15-修正:16","說明":"由於我國政府網路已相當發達，網際網路之便利性，使民眾得以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取得政府資訊。爰此，將貿易法第十三條條文第三項修訂為「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以達成政府規範貿易貨品種類、管制地區等資訊之透明化、公開化精神。","修正":"第十三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n\n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n\n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n\n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n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n\n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之一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n\n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n\n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48:01948:2009-12-15-修正:17","說明":"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提供便捷的資訊取得管道，故將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修訂為「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n\n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n\n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n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