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吳秉叡"],"連署人":["姚文智","田秋堇","尤美女","高志鵬","葉宜津","黃文玲","陳其邁","陳節如","何欣純","林淑芬","劉櫂豪","吳宜臻","鄭麗君","楊曜","許智傑","趙天麟","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mtime":"2024-01-19T03:19: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14395號","laws":["01592"],"提案編號":"1783委1439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吳秉叡等19人，鑒於行政規費係指政府機關為其對人民所提供服務而徵收之費用，其徵收如同租稅，且由政府機關單方面訂定收費基準，影響人民權益深遠。故，應要求規費徵收內容之透明公開化，要求政府依實際成本訂定收費基準並加以公告，以使人民足以了解規費定價之合理性，避免造成人民金錢受到額外剝削。爰提出「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業務主管機關公告規費徵收之成本資料，並將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避免民眾利益受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人民為民主國家之主人，其委託國家機關執行其意志，故政府政策執行自應有受人民監督之必要性與可能性。基此，政府應主動提供資訊，以提供人民對政府業務範圍、與可提供之內容得以掌握，確實落實「知的權利」以擴大民眾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之效果。\n二、徵收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係規費義務人受領國家特定給付目的或利用特定公共設施所必須給付之對價，其係基於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原則徵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視業務主管機關之徵收項目、額度、方式、程序等辦理費用或製發成本變動趨勢，訂定合理的執行費用或調整收費基準，以反映實際辦理所需之行政成本。\n三、惟，規費種類繁多，人民難以及時且充分地瞭解每項規費新訂定內容或費用調整情形，對此，業務主管機關應負公告周知、公布之義務。惟，現行條文僅公告規費收費基準，未能呈現相關成本資料之整體資訊，因而建議業務主管機關將徵收規費之相關成本資料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據此，不僅監督政府規費收費基準對於成本涵蓋原則與等價原則之遵守，避免浮濫收費情事對人民造成無謂負擔；更可督促政府收取各項費用內容之公開透明化，維護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n\n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n\n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n\n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0","說明":"成本資料乃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之基準根據，現行規定僅公告收費基準，至於成本資料並不在現行法公告範圍之內。\n\n為使國民便利知悉規費收費基準是否確實合乎成本涵蓋原則與等價原則，有無浮濫收費之情事。爰修正規費法第十條，增列「業務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成本資料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之內容，以達成規費收費基準之透明化、陽光化之政府資訊公開精神。","修正":"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n\n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n\n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n\n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n\n第一項成本資料，業務主管機關應將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