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邱志偉"],"連署人":["陳歐珀","劉櫂豪","許添財","陳唐山","趙天麟","鄭麗君","李俊俋","陳節如","李應元","林佳龍","林正二","魏明谷","陳雪生","何欣純","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mtime":"2024-01-19T03:19: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14401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1440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志偉等17人，鑒於我國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中央相關各部會對於輔導計畫之推動與輔導經費編列，各有其政策執行之不同訴求與階段性考量，就地方產業發展之完整性而言，仍不免有其未竟之處。為期深耕地方特色產業計畫、建構「一鄉一特色」之目標，應以鄉、鎮（市）公所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計畫啟動之核心，鼓勵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提升地方產業競爭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並使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充分發揮實效，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地方特色產業之定義，目前僅「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要點」有明文規定，為使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確實發揮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成效，爰提列至母法以明定定義與認定標準，俾利有關機關具體推動計畫，促進地方產業長足發展、結合地方傳統人文藝術、繁榮地方經濟、增加地方就業機會。\n二、現行地方特色產業推動實務，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尚包括經濟部工業局、商業司、文化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並分別職司不同層面之業務，因各單位有其政策目的與業務重點，常有橫向聯繫不足、資源重疊浪費與效率不彰等問題。復因中央機關與中央機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如何分工合作、地方特色產業之認定、相關資訊之發布，乃至建立資源分享平台等，均是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能否發揮效益之關鍵，皆有賴跨部會聯繫機制之建立。\n三、依據現行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實施模式，有兩管道可申請補助。管道之一，是以鄉、鎮（市）發展其地方產業之需求為基本核心，透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補助計畫之申請，於獲得基金補助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計畫之執行與管控；管道之二，是以推動跨縣市之地方產業發展合作為主，由中央機關各依其業務管轄範疇，主動提出申請，獲得補助後，則由各機關依其核定計畫執行與管控。然前者卻有發生鄉、鎮（市）首長與縣市長間，因黨派或政治立場不同，以致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無法受到公平、客觀的審查，這有悖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一鄉一特色」之精神。爰此，將基金之用途與範圍，從現行補助要點規定對象僅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改以「業務別」作為申請依據，並將各項用途明列於本法，俾發揮基金之實益。\n四、基於地方特色產業的推動，強調地方政府之主動規劃與參與，實應賦予地方政府必要之權責以及預算協助。爰參考本法有關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置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據地方產業發展特性與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協助執行；若有預算需求時，可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所需經費。","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09-11-06-修正:29","說明":"一、增訂地方特色產業之定義。\n\n二、雖地方特色產業、文化產業與傳統產業三者定義互有差異，然亦有重疊之處。唯有關「地方特色產業」定義，目前僅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要點有規定，為使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確實發揮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成效，爰於法律位階明定其定義，以求明確。\n\n三、有關地方特色產業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n\n前項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指以鄉、鎮（市）或社區（部落、聚落）等為單位，發揮當地特有的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並運用當地素材、自然資源、傳統技藝、勞動力等，從事生產或提供服務，進而形成地方群聚之產業。\n\n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訂跨部會聯繫機制之建立，以系統性完成輔導工作並發揮乘數效果。\n\n三、考量現行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作辦法規定，經濟部雖係主管機關，然實際運作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基於該處資源以及行政層級，難以有效整合各部會業務，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跨部會聯繫小組，以協調並統籌相關業務。","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跨部會聯繫小組，統籌及協調各機關地方特色產業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業務與資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用途與範圍。\n\n三、依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規定，補助對象僅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機關。考量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性質，「政府別」用途範圍未符實際，爰參考本法第九條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以及上述要點第四點補助範圍規定，將各項用途明列於本法，並改以「業務別」作為申請依據，俾發揮基金實益。","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三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n\n二、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地方特色產業發展。\n\n三、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企業經營管理輔導及人才培育。\n\n四、創新地方特色產業之組織架構機制、生產能力、技術研發、產品設計、行銷服務、科技應用及相關事項。\n\n五、輔導具國際化潛力之地方特色產業。\n\n六、整合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相關之人文發展、特色遊程及景點觀光。\n\n七、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要而設置之微型產業發展或觀光園區。\n\n八、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要活化地方閒置資產或建設周邊景觀。\n\n九、其他與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相關之事項。\n\n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與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地方特色產業的推動，強調地方政府的主動規劃與參與，應賦予地方政府必要之權責以及預算協助。\n\n三、爰參考本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相關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據地方產業發展特性與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協助執行，以加速地方產業升級、提升地方產業競爭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n\n四、基於地方政府主導或協助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角色與功能，在執行相關業務時，若有預算需求，可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所需經費。","修正":"第二十四條之四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協助執行。\n\n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進行，得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