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6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魏明谷等18人、委員葉津鈴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0人、委員盧秀燕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000"}],"提案人":["陳亭妃","劉櫂豪","陳歐珀","楊曜","蔡其昌","何欣純"],"連署人":["趙天麟","陳節如","蘇震清","李應元","李俊俋","林岱樺","陳其邁","吳宜臻","陳唐山","葉宜津","鄭麗君","黃偉哲","尤美女","蔡煌瑯","李昆澤","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7"}],"mtime":"2024-01-19T03:19: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4-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40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40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櫂豪、陳歐珀、楊曜、蔡其昌、何欣純等22人，鑑於我國性騷擾申訴調查成立案件數目逐年增加，對於性騷擾之認定要件卻無具體規範，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施行細則關於認定性騷擾案件應審酌之具體事實項目與內容提升至法律位階，以進一步保障性騷擾被害人或行為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1年3月，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公布民國100年度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統計，性騷擾申訴調查成立案件數目從民國99年的289件增加至378件，成長幅度達三成。內政部更指出，性騷擾案件數增加因素多元，與政府宣導、民眾意識抬頭有很大的關係，以往不願說出性騷擾的「黑數」案件逐漸呈現，顯見我國人民對性騷擾案件的面對與處理已較過去更加正面，相對在處理性騷擾的作為上亦應有所強化，以求能落實民眾權益。\n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表示，從經驗來看，校園和職場乃是最常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場域。然而，職場上兩性互動頻繁，僱用關係有其多樣化及複雜化，而「性騷擾」一詞本身即具有價值判斷在內，本有認定上的困難，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的認定並無明確規範，更易在案件處理上產生爭端。\n三、尤有甚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若未能明定性騷擾認定之要件與作法，可能造成內部調查的困難度；且如果調查結果萬一難以釐清事實，不但無法確保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或行為人之權益，亦會造成雇主施行性騷擾防治業務的困難度。\n四、鑑於此，性騷擾之認定應予以明確化，始能保障被害人或行為人之權益。我國性騷擾判斷標準係採個案審查方式判斷，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要件，授權法官、性別工作平等會或企業內部申訴處理委員會按其具體個案之種種因素判斷之。然而，現行認定之規範卻僅以行政命令方式訂之，在民眾意識抬頭、性騷擾申訴案件增加的同時，目前作法未能進一步保障性騷擾被害人或行為人權益，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將性騷擾的判斷標準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n五、綜上所述，為完善我國性騷擾案件之處理作為，並進一步保障被害人或行為人權益，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關於認定性騷擾應審酌之具體事實項目與內容提升至母法位階，俾利於性騷擾案件之認定，以強化我國性騷擾案件之處理。","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n\n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n\n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15","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鑑於我國民國100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成立案件數目較99年度增加三成，對於性騷擾之認定要件卻無具體規範，爰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俾利明確性騷擾案件應審酌之具體事實項目與內容，以強化我國性騷擾案件之處理作為。","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n\n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n\n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n\n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