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21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2070200100"}],"提案人":["陳亭妃","劉櫂豪","陳歐珀","楊曜"],"連署人":["李應元","李俊俋","陳唐山","鄭麗君","吳宜臻","葉宜津","魏明谷","林岱樺","黃偉哲","蔡其昌","尤美女","蔡煌瑯","陳其邁","李昆澤","趙天麟","陳節如","何欣純","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3:19: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407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440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櫂豪、陳歐珀、楊曜等22人，鑑於我國校園食物中毒事件頻傳，相關主管機關並經監察院提出糾正，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統一食物中毒認定標準且要求及時通報，並將相關管理督導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保障校園食品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校園食物中毒案件頻傳，依據教育部統計，全國中、小學開辦午餐每日供應達150萬人次，占在學人數50%以上，但民國100年平均每個月卻是發生超過1起以上食物中毒事件。且民國100年5月起，新北市轄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更陸續爆發營養午餐食品衛生問題及採購弊案，連帶引起社會各界對校園食品安全之關注。\n二、民國100年1月13日監察院對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辦理營養午餐提出糾正案，內容指出：「目前平均每個月發生超過1起以上食物中毒事件，實因營養午餐每人份金額偏低，約僅新台幣32-35元，利潤微薄，廠商只好以便宜菜色、甚至違法使用病死豬肉及劣質米，相關人員貪瀆弊端叢生，監督不周，確有怠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統計96-99年校園食品中毒案為221件，教育部統計僅106件，教育部門對食物中毒的定義比衛生部門寬鬆，教育部未建立統一標準，落實校園食物中毒案件通報，且低估或漏列全國各校統計數據，顯無法掌握實際狀況，確有不當」。監察院亦於民國101年4月13日對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案，糾正內容除點明營養午餐採購貪瀆外，更明確指出：「新北市政府遲未正視委辦營養午餐供應契約之合宜性，輕忽供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無法督飭所屬學校落實違規記點，驗收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學生用膳健康權益，顯有違失」，諸多缺失，顯示我國各縣市政府辦理營養午餐實有需要改進之處。\n三、鑑於教育部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校園食品中毒案件之統計數目並不一致，監察院之糾正案更明確指出教育部未建立統一標準且低估或漏列全國各校統計數據，為求改善此一情形，實應統一認定標準以利施行；且由於食物中毒之處理，係屬衛生主管機關專業，食物中毒之定義應採用衛生主管機關之定義為宜。其次，現行「學校衛生法」並無校園食品中毒通報之規定，為強化學校應變機制，除統一校園食物中毒事件之認定標準外，應予以規定須及時通報地方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n四、查監察院對新北市政府糾正案內容亦質疑營養午餐供應契約之合宜性，地方政府無法督導所屬學校落實違規記點，導致驗收管理機制形同虛設。鑑於現行主管機關督導管理及學校自主管理機制之規範乃訂於「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中，為求落實校園食品督導與檢查以保障校園餐飲衛生，實應將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強化相關作為。\n五、綜上所述，為完善我國國中小學校關於校園食品中毒事件之因應作為，並落實校園餐飲衛生之督導與管理，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統一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認定標準作為校園食物中毒之定義，並明訂發現疑似情事時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其次，將現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內容提升至母法位階，以完善校園餐飲衛生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n\n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5","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n\n二、教育部依據本條訂定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並未包含食物中毒事件，且學校現行認定標準未能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定義一致。鑑於食物中毒之處理涉及衛生主管機關專業，爰明訂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認定標準，於疑似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修正":"第十五條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n\n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認定標準，於發現疑似情事時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現行":"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第一項管理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2","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內容配合修正。\n\n二、監察院針對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提出糾正，指明「新北市政府未正視委辦營養午餐供應契約之合宜性，輕忽供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無法督飭所屬學校落實違規記點，驗收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學生用膳健康權益，相關作為均有疏失」等內容，爰將現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至法律位階，俾利落實學校餐飲衛生管理。","修正":"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紀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n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