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3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宜臻等18人及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管碧玲等18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2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200"}],"提案人":["李應元","林岱樺","鄭麗君","蘇震清"],"連署人":["葉宜津","李俊俋","黃偉哲","蔡煌瑯","李昆澤","姚文智","蔡其昌","許智傑","魏明谷","吳宜臻","管碧玲","何欣純","陳其邁","高志鵬","楊曜","陳亭妃","邱議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18"]}],"mtime":"2024-01-19T03:16: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3-0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355號委員提案第14416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55委14416","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林岱樺、鄭麗君、蘇震清等21人，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原則，刪除年資滿三十年公教人員免繳公保費與健保費之規定，特提「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者，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目前每年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近四萬名年資超過卅年的資深公務員的健保費與公保費，預算就超過四億元。顯不合理，應予刪除，理由如下：\n一、公保費率偏低，潛藏負債嚴重\n雖然政府每年撥補公保基金一、二百億元，但根據行政院102年的總預算指出，公保目前潛藏的負債仍高達1602億元。也就是說目前公保的保費收入偏低，不足以支應日後的給付支出。因此實無理由在繳費滿三十年後，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其公保保費。\n二、健保須落實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n全民健保之原理，在於每個被保險人之健康，皆有遭受危險的可能，並於事故發生時（生病時）會產生醫療照護的金錢花費負擔。因此基於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除了弱勢低收入戶外，都必須繳納保費，才能享受全民健保的醫療保障。也就是說，除非這些公保年資超過三十年的公務員不再使用健保醫療資源，否則實無由他人代繳健保費的理由，更沒有由全體納稅人替其繳納健保費的道理。\n三、資深公務員社經地位優，更無理由由他人代繳保費\n據媒體報導，目前由政府代繳公保與健保費的官員包括： 副總統吳敦義、國安會祕書長楊進添、法務部長曾勇夫和主計長石素梅等高級官員。在社會貧富差距日大，民怨日深的今天，這些資深公務員的保費，更不宜由政府代為繳納，以免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law_content_id":"04650:04650:1999-05-11-全文修正:11","說明":"一、公保費率偏低，潛藏負債嚴重：雖然政府每年撥補公保基金一、二百億元，但根據行政院102年的總預算指出，公保目前潛藏的負債仍高達1602億元。也就是說目前公保的保費收入偏低，不足以支應日後的給付支出。因此實無理由在繳費滿三十年後，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其公保保費。\n\n二、健保須落實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全民健保之原理，在於每個被保險人之健康，皆有遭受危險的可能，並於事故發生時（生病時）會產生醫療照護的金錢花費負擔。因此基於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除了弱勢低收入戶外，都必須繳納保費，才能享受全民健保的醫療保障。也就是說，除非這些公保年資超過三十年的公務員不再使用健保醫療資源，否則實無由他人代繳健保費的理由，更沒有由全體納稅人替其繳納健保費的道理。\n\n三、資深公務員社經地位優，更無理由由他人代繳保費：據媒體報導，目前由政府代繳公保與健保費的官員包括： 副總統吳敦義、國安會祕書長楊進添、法務部長曾勇夫和主計長石素梅等高級官員。在社會貧富差距日大，民怨日深的今天，這些資深公務員的保費，更不宜由政府代為繳納，以免相對剝奪感的產生。","修正":"第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