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3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議案名稱":"「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800"}],"提案人":["李應元","林岱樺","管碧玲","楊曜","陳亭妃"],"連署人":["葉宜津","黃偉哲","蘇震清","李俊俋","蔡其昌","高志鵬","許智傑","蔡煌瑯","何欣純","陳其邁","魏明谷","吳宜臻","李昆澤","鄭麗君","邱議瑩","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3:16: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14419號","laws":["04501"],"提案編號":"445委14419","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林岱樺、管碧玲、楊曜、陳亭妃等21人，針對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任期規定九年、第四項任期屆滿未連任者之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相違，應予以修正，爰提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按民國94年06月10日修正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第二項關於大法官任期九年，以及第四項大法官任期屆滿未連任者之規定，與前引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之規定不符，應予以修正。再者，自九十二年經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已不分屆次，現行條文文字應予以修正。\n二、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乃採取所謂「交錯任期制」，其目的有三：其一在於希望經過四年以後，每一任總統都得提名一半的大法官，可保經驗傳承；其二是可以維持大法官解釋實務一定程度的連續性；其三是可以避免在以往的「固定任期制」之下，因總統改選後，全體釋憲法官同時更迭，使某一政黨在一次任命中，改變大法官組成的結構。（陳新民，註1書，頁698-699；李惠宗，同上註書，頁564；林超駿，略論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程序之規範與實際，收錄於氏著，超越繼受之憲法學，2006年8月初版，頁485；蕭文生，國家法Ⅰ－國家組織篇，2008年8月初版，頁409。參照）\n三、在憲政實務的運作下，司法院大法官可能因負政治責任而自行辭職而提前結束任期（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亦同），其出缺時，經總統提名繼任大法官（或有並任院長、副院長者），之任期如何計算？現行條文第三項乃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謂「任期個別計算」，意指兩組人馬改任之時間間隔四年，其任期當然個別分次計算（增修理由參照）。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三項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文字皆非常清楚，而「交錯任期制」之建制，唯賴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予以配套貫徹，方能運作實現，亦即「交錯任期制」之架構與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須相互為用之立法目的，與憲法第五條第二項並無相違。\n四、按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半數被提名之大法官，縱有任期中出缺而繼任之情形，「補出缺者」任期只能至「原任者」屆滿之日止，才能達到任期整齊劃一之效果；若容「繼任者」自己起算任期，「交錯任期制」焉能落實？若不採「繼任制」，有可能出於人為因素或請辭，衍生成個別參差任期，或回到增修條文修訂前被詬病的「同進同退」，造成某一屆總統無法行使提名大法官之權利，或專擅總統藉機操控主導大法官全數提名及釋憲走向，「大法官交錯任期制」瀕臨崩解，將隨時引發憲政危機，為避免適用爭議，爰增列「任期未滿」文字，以臻明確。","對照表":[{"law_id":"04501","law_name":"司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n\n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n\n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01-05-08-修正:5","說明":"一、按民國94年06月10日修正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第二項關於大法官任期九年，以及第四項大法官任期屆滿未連任者之規定，與前引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之規定不符，應予以修正。\n\n二、再者，自九十二年經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已不分屆次，現行條文文字應予以修正。\n\n三、對於半數被提名之大法官，縱有任期中出缺而繼任之情形，「補出缺者」任期只能至「原任者」屆滿之日止，才能達到任期整齊劃一之效果；若容「繼任者」自己起算任期，「交錯任期制」焉能落實？若不採「繼任制」，有可能出於人為因素或請辭，衍生成個別參差任期，或回到增修條文修訂前被詬病的「同進同退」，造成某一屆總統無法行使提名大法官之權利，或專擅總統藉機操控主導大法官全數提名及釋憲走向，「大法官交錯任期制」瀕臨崩解，將隨時引發憲政危機。\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乃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大法官「交錯任期制」所設，即「交錯任期制」之架構與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須相互為用之立法目的，為避免適用爭議，爰增列「任期未滿」文字，以臻明確。","修正":"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n\n大法官之任期為八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n\n大法官任期未滿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3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