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mtime":"2024-01-19T03:19: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4421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4421","案由":"本院親民黨團黨團，鑑於我國法醫之死因鑑定制度，自民國九十四年「法醫師法」立法完成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雖法醫師法第九條實質上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之特別規定，惟刑事訴訟法遲遲未與配合修訂，該二法條形式上形成扞格。爰擬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我國法醫之死因鑑定制度，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由檢驗員、醫師擔當檢驗及解剖屍體工作。民國九十四年「法醫師法」完成立法後，該法第九條規定明文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惟至今已逾六年，司法院及法務部迄仍未協調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法作業。\n二、法醫師法第九條實質上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之特別規定，惟該二法條形式上所存之，恐外界仍不免產生誤解。為杜爭議，爰擬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修正草案，推動刑事訴訟法之相關配套修法，俾使國家法體系趨於一致。","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n\n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n\n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33","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依據法醫師法第九條之立法理由，為提昇鑑驗水準及落實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及解剖屍體，應由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為之，爰配合做文字修正。","修正":"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n\n檢驗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n\n解剖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