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陳其邁","魏明谷","林岱樺"],"連署人":["李俊俋","何欣純","葉宜津","陳節如","許忠信","黃偉哲","林世嘉","薛凌","許添財","姚文智","蔡煌瑯","陳歐珀","鄭麗君","劉建國","吳宜臻","尤美女","林淑芬","劉櫂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1"}],"mtime":"2024-01-19T03:16: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5-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4430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4430","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陳其邁、魏明谷、林岱樺等22人，鑒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賦予鄉（鎮、市）自治法人之地位，鄉（鎮、市）既為公法人團體，就應與直轄市、縣同樣具有制定罰則自治條例之需求，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鄉（鎮、市）得就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違反者，制定具有罰則效果之自治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詳如案由。","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n\n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n\n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5-11-08-修正:32","說明":"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賦予鄉（鎮、市）自治法人之地位，鄉（鎮、市）既為公法人團體，就應與直轄市、縣同樣具有制定罰則自治條例之需求，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鄉（鎮、市）得就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違反者，制定具有罰則效果之自治條例。","修正":"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n\n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n\n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