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0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4070300200"}],"提案人":["陳雪生","楊應雄","楊曜"],"連署人":["盧秀燕","孔文吉","江惠貞","蘇清泉","紀國棟","盧嘉辰","徐少萍","林明溱","廖正井","林正二","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簡東明","陳鎮湘","黃文玲","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4"]}],"mtime":"2024-01-19T03:17: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3-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4443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4443","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應雄、楊曜等20人，有鑑於海峽兩岸政治情勢趨於平和、經貿交流日愈頻繁，馬祖、金門與澎湖等離島地區，既已解除戰地政務，其經濟相關建設卻無明顯之成長；而中央政府對各離島地區始終以人口基數與土地面積做為政策之考量，讓離島人民始終有被忽視之感，因此為促進離島經濟建設，追求貿易便利化，讓金、馬、澎等離島地區成為台海兩岸人才、商品貨物與金融之轉運特區，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金、馬、澎等地設定為特別自由貿易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地區為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生活品質，致力於發展觀光產業，以馬祖為例：至馬觀光旅客今年預估將突破10萬人次，由於觀光遊客湧入，使得現今馬祖地區的資源已有超乎負荷、供不應求的現象。\n二、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生活品質，追求貿易便利化，讓金、馬、澎等離島地區成為台海兩岸人才、商品貨物與金融之轉運特區，爰將金、馬、澎等地設定為特別自由貿易區。","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2","說明":"一、離島地區為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生活品質，致力於發展觀光產業，以馬祖為例：至馬觀光旅客今年預估將突破10萬人次，由於觀光遊客湧入，使得現今馬祖地區的資源已有超乎負荷、供不應求的現象。\n\n二、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生活品質，追求貿易便利化，讓金、馬、澎等離島地區成為台海兩岸人才、商品貨物與金融之轉運特區，爰將金、馬、澎等地設定為特別自由貿易區。","修正":"第十條　為促進離島經濟與觀光發展，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應設置特別自由貿易區；其管理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