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黃文玲","吳宜臻","李應元"],"連署人":["李俊俋","邱志偉","許忠信","蕭美琴","許添財","李昆澤","黃偉哲","蘇震清","劉建國","蔡其昌","楊曜","高志鵬","葉宜津","姚文智","邱議瑩","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7"}],"mtime":"2024-01-19T03:17: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5-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4445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14445","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黃文玲、吳宜臻、李應元等20人，有鑑於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詢網站僅公開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其他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部分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查閱，且不得影印。為落實揭露原則，便利民眾查閱，爰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現行規定僅要求受理申報機關應彙整成冊，並未規定揭露之方式。而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所訂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中，卻限制申請人應年滿20歲、除需敘明申請查閱的目的外，並應親自到場查閱且不得委任，受理申報機關並有就申請案件審查及駁回之權限。更有甚者，該辦法更限制申請人不得影印其所查閱之資料，一次限查閱一人、每次限查閱一份，每份申報資料限閱30分鐘、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申請查閱一次為限，此等規定加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無之限制，明顯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n二、查陽光法案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公開之資訊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有效杜絕金權政治，加速廉能政府之實現。惟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所訂辦法以行政上之不便利限制人民憲法上知的權利，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為使民眾不因地域之不便而失去接近政府公開資訊之機會，保障憲法上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爰修正電腦公開之資訊範圍列舉規定。（修正第6條第4項）","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6","說明":"一、有鑑於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現行規定僅要求受理申報機關應彙整成冊，並未規定揭露之方式。而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所訂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中，卻限制申請人應年滿20歲、除需敘明申請查閱的目的外，並應親自到場查閱且不得委任，受理申報機關並有就申請案件審查及駁回之權限。更有甚者，該辦法更限制申請人不得影印其所查閱之資料，一次限查閱一人、每次限查閱一份，每份申報資料限閱30分鐘、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申請查閱一次為限，此等規定加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無之限制，明顯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n\n二、查陽光法案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公開之資訊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有效杜絕金權政治，加速廉能政府之實現。惟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所訂辦法以行政上之不便利限制人民憲法上知的權利，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為使民眾不因地域之不便而失去接近政府公開資訊之機會，保障憲法上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爰修正第2項關於電腦公開之資訊範圍列舉規定。","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前項供人查閱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