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1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1500"}],"提案人":["陳其邁","李應元","吳宜臻"],"連署人":["邱志偉","李俊俋","許忠信","蕭美琴","葉宜津","蔡其昌","黃偉哲","蘇震清","許添財","李昆澤","高志鵬","劉建國","姚文智","楊曜","邱議瑩","黃文玲","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3:17: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4449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4449","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應元、吳宜臻等20人，有鑑於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詢網站僅公開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其收支明細部分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借閱影印。為落實揭露原則，便利民眾查閱，爰提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針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細目之查閱，現行規定僅要求受理申報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彙整成冊，並未規定揭露之方式。而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卻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中，限制申請人應年滿20歲、除需敘明申請查閱的目的及用途外，並應親自到場查閱且不得委任。更有甚者，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並有就申請案件審查及駁回之權限，形同加諸政治獻金法所無之限制，明顯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n二、查陽光法案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公開之資訊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有效杜絕金權政治，加速廉能政府之實現。惟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所訂辦法以行政上之不便利限制人民憲法上知的權利，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為使民眾不因地域之不便而失去接近政府公開資訊之機會，保障憲法上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爰修正電腦公開之資訊範圍列舉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有鑑於針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細目之查閱，現行規定僅要求受理申報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彙整成冊，並未規定揭露之方式。而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卻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中，限制申請人應年滿20歲、除需敘明申請查閱的目的及用途外，並應親自到場查閱且不得委任。更有甚者，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並有就申請案件審查及駁回之權限，形同加諸政治獻金法所無之限制，明顯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n\n二、查陽光法案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公開之資訊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有效杜絕金權政治，加速廉能政府之實現。惟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所訂辦法以行政上之不便利限制人民憲法上知的權利，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為使民眾不因地域之不便而失去接近政府公開資訊之機會，保障憲法上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爰修正第4項關於電腦公開之資訊範圍列舉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