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4人","議案名稱":"「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簡東明","廖國棟"],"連署人":["蔣乃辛","呂玉玲","陳碧涵","陳淑慧","謝國樑","林佳龍","吳宜臻","林國正","陳學聖","廖正井","尤美女","王惠美","江惠貞","陳雪生","林正二","盧嘉辰","馬文君","詹凱臣","楊瓊瓔","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mtime":"2024-01-19T03:17: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2-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452號","laws":["02418"],"提案編號":"1562委1445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孔文吉、簡東明、廖國棟等24人，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二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依法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節目，爰提案刪除「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原住民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的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電視台自民國92年試營運，後因應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經營，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尚未設置，故於民國95年1月制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於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原住民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迄今。\n二、鑒於維護原住民族傳播權及展現原住民族主體性，原住民族社會希望由原住民族自行經營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特於民國96年12月制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並於民國100年6月修法，將原民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二千萬提高為五千萬，以符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俾申請頻道執照，以獨立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第16台）。\n三、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二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等相關規定，及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民基金會有製播原住民電視台的權限。再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9月19日第50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原民基金會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主體資格。故原住民族電視台應由原民基金會經營製播，「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原住民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的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提案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2418","law_nam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負擔內容如下：\n\n一、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n\n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n\n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n\n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n\n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n\n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n\n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n\n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時適用之。\n\n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18","說明":"一、為維護原住民族傳播權及展現原住民族主體性，特於民國96年12月立法設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製播經營原住民電視台頻道節目。\n\n二、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優於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原民基金會依法有申請頻道執照之權限，以獨立經營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節目。\n\n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9月19日第50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原民基金會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主體資格。\n\n四、原住民族電視台應由原民基金會經營製播，「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原住民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的規定，已無保留必要，應予刪除。","修正":"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負擔內容如下：\n\n一、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n\n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n\n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n\n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n\n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n\n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n\n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n\n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時適用之。\n\n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