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議案名稱":"「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王廷升"],"連署人":["江啟臣","馬文君","詹凱臣","盧嘉辰","吳育仁","呂玉玲","蔡正元","紀國棟","陳鎮湘","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林明溱","呂學樟","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內政、財政三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內政、財政三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4-19,15,20-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4-19,15,20-3"}],"mtime":"2024-01-19T03:13: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3-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797號委員提案第14460號","laws":["08119"],"提案編號":"1797委14460","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王廷升等17人，考量「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疏濬、排水等應急工程辦理之急迫及擴大地方參與之必要，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鄉（鎮、市）公所得參與治水工程執行，以加速工程進度，避免行政層級阻礙治水進度。並針對依該條例辦理河川、區域排水工程現狀開發者，增列建議其用地徵收應免依都市計畫法相關程序辦理，加速用地取得期程，避免延宕治水績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19","law_name":"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n\n為加速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治山防洪，本條例內易淹水地區之治理，由中央執行機關逕予處理，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n\n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n\n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n\n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n\n三、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n\n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n\n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n\n三、委託及督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n\n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n\n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條例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n\n二、河川、排水、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辦理。\n\n三、接受中央執行機關委託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執行。","law_content_id":"08119:08119:2006-01-13-制定:2","說明":"一、為促進「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疏濬及應急工程辦理急迫性、提高效率並擴大地方參與，修正規定鄉（鎮、市）公所得為執行機關；河川、排水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位於單一鄉（鎮、市）轄區內者，其鄉（鎮、市）公所得經報中央執行機關申請補助。\n\n二、第三項、第五項第三款、第六項第二款及增列第七項，增加鄉（鎮、市）公所為計劃執行機關及受補助機關。","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n\n為加速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治山防洪，本條例內易淹水地區之治理，由中央執行機關逕予處理，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n\n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農田水利會執行。\n\n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n\n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n\n三、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n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n\n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n\n三、委託及督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n\n四、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n\n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條例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n\n二、河川、排水、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辦理。但依第七項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不在此限。\n三、接受中央執行機關委託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執行。\n\n前項第二款河川、排水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位於單一鄉（鎮、市）轄區內者，其鄉（鎮、市）公所得經報中央執行機關逕行補助。但補助鄉（鎮、市）公所之年度總經費，不得超過當年度河川、排水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現行":"第七條　為加速取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n\n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n\n執行本條例計畫所涉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law_content_id":"08119:08119:2006-01-13-制定:7","說明":"一、鑑於都市計畫區內辦理易淹水治理計畫相關工程時，因配合用地取得需先行變更都市計畫，造成程序冗長費時，延宕用地取得，攸關治水計畫之執行成效。\n\n二、故建議增列第三項，參照內政部營建署89.12.1營署綜字50992號函釋：有關現狀設施開發案之性質者，無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利治水工程順利進行。","修正":"第七條　為加速取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n\n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n\n依本條例辦理之河川、區域排水工程屬現狀設施開發者，其用地取得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變更程序辦理。\n執行本條例計畫所涉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