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議案名稱":"「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212/1011207070200200_1225141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林明溱","詹凱臣","林德福","楊應雄","江啟臣"],"連署人":["簡東明","蘇震清","黃偉哲","蘇清泉","林國正","邱文彥","王進士","張嘉郡","呂玉玲","紀國棟","陳學聖","呂學樟","羅明才","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廖正井","陳碧涵","陳雪生","楊瓊瓔","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mtime":"2024-01-19T03:17: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2-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4461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4461","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林明溱、詹凱臣、林德福、楊應雄、江啟臣等27人，鑒於電力事業為獨占性之公用事業，獨佔性的公用事業，其合理利潤的賺取經常受到政府法令的保障，換言之，其收益來源並而非來自顧客的滿意或經營績效的好壞；因此，當民營電業依據不合時宜的購電契約享受超額利潤時，受損害的是全體國民，為保障公眾福祉，維持合理電價，追求公平正義，爰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電與民營電業的合約爭議，三年多來經歷數十次的協商，始終未能有最佳的結果出現，查閱民國95年台電與民營電業修正合約時的資料發現，其中有許多可議之處。監察院於101年6月12日決議彈劾台電公司前董事長陳貴明、前總經理涂正義、現任總經理李漢申、前經濟部能源局長葉惠青等4人，理由是台電在陳貴明等人任內，未能及時與民營電廠協商利率調整事宜，徒增台電購電成本，有怠忽職守之嫌。葉惠青部份，則是行政院已經決定調降備載容量為16%，葉惠青卻仍核准民間電廠設立，導致超出備載容量。除了彈劾，監院並決議將4人送司法機關調查相關責任。\n基於上述原因，經濟部與台電公司邀集民營電業進行多次協商，民營電業罔顧誠信與社會責任堅不修約，其理由為「恐觸犯背信罪及董事會未通過」等說法拒絕協處方案。\n審視民營電業之所以能獲得超額利潤，其背後有許多可議之處，礙於法令未能明定若因情事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議定契約，為維護民眾福祉，避免相關情事再次發生，爰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電業依前條規定停業後，新電業權未核准前，所在地地方政府因維持公用，得就其電業設備在原區域繼續供電，但應給與合理租金。","說明":"為利監督新電業權展延前之空窗期政府所需支付之合理租金能夠有夠透明的機制，爰修定要求合理租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送請立法院備查。","修正":"第三十一條　電業依前條規定停業後，新電業權未核准前，所在地地方政府因維持公用，得就其電業設備在原區域繼續供電，但應給與合理租金。\n\n前項所稱之合理租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送請立法院備查。"},{"現行":"","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五大銀行為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目前國內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為2.89%。\n\n三、民營電業經營25年後，已有豐厚之收益，投入之資本業已回收；電廠正常運作年限為40年，為避免民營電業收益過高，爰要求電業權展延後之費率不應高於國內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修正":"第五十九條之一　民營電業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備案者，應於六個月內與公營電業簽訂購售電合約，民營電業發電廠所生產之電力，除供發電廠區自用外，應全數躉售予公營電業統籌調度；公營電業得向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備案之民營電業購電，並簽訂購售電契約；契約費率之計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送請立法院備查。\n\n民營電業電業權展延完成後，公營電業與民營電業應重新訂定契約費率，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民營電業營運特性重新訂定之，其利潤不得高於國內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現行":"第六十條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n\n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64","說明":"合理利潤之意過於籠統，爰要求依據各類別民營電業特定考量之。","修正":"第六十條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n\n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n\n前項合理利潤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民營電業特性訂定之。"},{"現行":"","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情勢變更下，重新修正與民營電業不合時宜之購電契約。","修正":"第六十條之一　公營電業與民營電業之購售電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民營電業重新議約，以反映公營電業之成本及民營電業之合理利潤。\n\n前項所稱情事變更之情形如下：\n\n一、公營電業議定契約人員疏忽，致國家權益受損。\n\n二、公營電業依原契約內容給付，顯違反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n\n三、公營電業連續兩年出現虧損或累積虧損超過三分之一資本額。\n\n四、民營電業實際獲利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算後，出現超額利潤。\n\n民營電業發生前項之一情事時，不得拒絕公營電業要求調整契約，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要求公營電業終止購售電契約，並撤銷其電業權。\n\n民營電業電業權因前項因素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後，其電業設備得由公營電業備價收買。"},{"現行":"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2-07-26-修正:70","說明":"各行政機關所受之電費補助，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以符各單位實際用電費用，讓受補助費用不至於成為全體民眾的負擔。","修正":"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所需之電費差額支出，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