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mtime":"2024-01-19T02:57: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4469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4469","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事項，漏未規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即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不利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為健全民主政治，使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下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後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規定更加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代民主政治與國民主權之觀念與實踐需經長期培養，透過教育與民主生活方式與文化之薰陶，因此，舉凡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各項選舉罷免法律，對於選舉人、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等，均有年齡、資格或要件等各種規範。對長期處於極權統治之下的大陸地區人民而言，來台之後如何促使其習慣民主政治生活方式，使其熟悉公民權之行使，實宜予以相當期間之適應。\n二、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送給立法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總說明裏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人民，彼此間往來所生法律事件，原應一體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惟中共實行共產制度，大陸人民長期生活於其控制之下，難免不受其濡染；尤其，中共為遂行「一國兩制」之陰謀，始終未放棄以武力犯台之心態，復對我肆行統戰；在國家統一前，為顧及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並維護人民權益，實有在現行法律之外，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用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及解決所衍生各種法律事件之必要。」以及「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與臺灣地區人民平等對待，惟基於維護臺灣地區經濟與法律秩序之穩定，爰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旨意，設有若干限制；」。因此，在兩岸條例裏有許多規定，針對中國大陸人民的在台權益給予限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為顧及國家安全，對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的參政權與工作權亦有相當限制。\n三、縱觀當前情勢，中共不但仍未放棄武力併台的主張，還變本加厲增置數千枚飛彈瞄準台灣，在國際上也不斷打壓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台海兩岸在政治、外交以及國家安全上處於敵對、緊張的局勢絲毫未變。制訂兩岸條例的基本精神亟需堅守，不容懈怠。依最新統計資料，來台之大陸配偶人數已達31萬人，而且還在逐年快速增加，不久甚至將超過原住民總數。在中共專制政權的思想控制與威嚇下，這些新住民恐怕一開始無法完全擺脫中共的影響，亟需一段時間的學習與適應才能獨立行使選舉、罷免等參政權。如此龐大人數之參政權，已足以影響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政台，對其公民權之取得予以若干時間之適應與限制，自有必要。\n四、惟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事項，卻漏未規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即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恐不利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為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之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後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同時，基於兩岸特殊關係之考量，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重要性，實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同等重要，需要使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更長期間之適應。復於同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俾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規定更加周延。","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n\n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n\n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n\n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n\n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說明":"一、大陸地區人民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之下，未習慣民主政治生活方式，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不夠熟悉，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n\n二、為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及基於兩岸特殊關係之考量，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之重要性，實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同等重要，需要更長期間之適應。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修正":"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n\n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n\n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n\n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n\n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