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212/1011210070200500_1225142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7070200500"}],"提案人":["呂玉玲","翁重鈞","林明溱"],"連署人":["王育敏","蘇清泉","陳碧涵","高金素梅","盧嘉辰","陳鎮湘","蔡錦隆","楊玉欣","孔文吉","黃昭順","林正二","陳雪生","廖正井","楊瓊瓔","吳育仁","徐少萍","詹凱臣","盧秀燕","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5"]}],"mtime":"2024-01-19T03:17: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14","last_time":"2014-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47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471","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翁重鈞、林明溱等22人，鑑於近日台南市發生駭人聽聞的十歲男童割喉命案，廿九歲兇嫌曾文欽，行凶動機竟只是負債缺錢花用，想吃一輩子牢飯，令人髮指。而針對犯罪行為人對於兒童為標的之犯罪，規範不足，參照我國目前刑法殺人罪章之規範，並未針對殺害14歲以下兒童之行為作出量刑之區隔，爰此，特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殺害14歲以下兒童罪，是否有當，特請公決。","說明":"一、近日台南市發生駭人聽聞的十歲男童割喉命案，廿九歲兇嫌曾文欽，行凶動機竟只是負債缺錢花用，想吃一輩子牢飯。手段兇殘，令人髮指，而我國目前出生率甚低，兒童身為未來的主人翁，本案恐怕只凸顯長期以來我國針對兒童權益與保護之不周延，據兒童局統計父母攜子自殺過去三年共37件、虐待兒童致死共35件、而故意殺人案件依照警政署犯罪被害人年齡統計0~11歲共13人，12~17歲共87人，單年就高達100名少年與兒童遭到殺害，提前終止美好的一生。\n二、依照美國「潔西卡法案」之背景，1991年，當年通過了通稱「Jessica Law潔西卡條款」的83法案，也就是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也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生配戴GPS監控裝置、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內，其主要目的為防止針對兒童之性侵害案件，但亦同時針對兒童殺害處以無期徒刑，故意殺害兒童者，則可處以死刑，並且不得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減刑。\n三、先前我政府已將少子化問題定調為「國安問題」，相較之下，我國目前針對兒童生命安全之法案，爭議不休，延宕至今，為保障國家發展，兼顧兒童權益，爰此特增列中華民國刑法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殺害14歲以下兒童罪，是否有當，特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針對殺害14歲以下兒童之行為作出量刑之區隔。","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故意殺害十四歲以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