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正二等19人","議案名稱":"「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正二","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廖國棟","廖正井","王惠美","呂學樟","丁守中","吳宜臻","謝國樑","黃偉哲","王廷升","徐耀昌","林國正","蔣乃辛","楊應雄","羅明才","陳雪生","張曉風"],"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3: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472號","laws":["02418"],"提案編號":"1562委14472","案由":"本院委員林正二、簡東明、鄭天財等19人，為尊重原住民族媒體規劃營運及製播權利，並符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相關規定，爰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95年1月18日公布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是以，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媒體規劃、營運及製播權利而設置的原住民族電視台，顯然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無關聯性。\n二、其次，於97年1月16日制定通過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業已明定：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之條文應配合酌予修正；至客家電視及台灣宏觀電視也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關，宜一併修正為「得」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另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增列「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等文字，爰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418","law_nam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負擔內容如下：\n\n一、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n\n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n\n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n\n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n\n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n\n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n\n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n\n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時適用之。\n\n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18","說明":"一、按95年1月18日公布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是以，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媒體規劃、營運及製播權利而設置的原住民族電視台，顯然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無關聯性。\n\n二、其次，於97年1月16日制定通過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業已明定：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之條文應配合酌予修正；至客家電視及台灣宏觀電視也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關，宜一併修正為「得」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另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增列「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等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負擔內容如下：\n\n一、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n\n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n\n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n\n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n\n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n\n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n\n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n\n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時適用之。\n\n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