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議案名稱":"「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震清","陳明文","陳亭妃","劉櫂豪","林岱樺","楊曜"],"連署人":["黃偉哲","許添財","李俊俋","林佳龍","段宜康","吳秉叡","陳歐珀","陳唐山","蔡煌瑯","陳其邁","薛凌","邱議瑩","尤美女","邱志偉","許忠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8"}],"mtime":"2024-01-19T03:14: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5-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70號委員提案第14474號","laws":["03116"],"提案編號":"1470委14474","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陳明文、陳亭妃、劉櫂豪、林岱樺、楊曜等21人，鑒於現行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針對水資源之規定，於現行相關法規似未對「水資源」有明確定義中所。據此，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案」，將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等文字修正為有關水利事業之重大建設，以茲明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針對水資源之重大建設，其中有關水資源之定義為何？綜觀現行相關法規似未針對水資源有明確定義，故第二項以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所指為何，恐引發適用範圍之爭議。\n二、水利法中針對維護水資源相關建設部分，依該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準此，爰建議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等文字修正為有關水利事業之重大建設，以茲明確。","對照表":[{"law_id":"03116","law_name":"水土保持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n\n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　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n\n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n\n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n\n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n\n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n\n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說明":"一、第二項規定針對水資源之重大建設，其中有關水資源之定義為何？綜觀現行相關法規似未針對水資源有明確定義，故第二項以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所指為何，恐引發適用範圍之爭議。\n\n二、水利法中針對維護水資源相關建設部分，依該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準此，爰建議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等文字修正為有關水利事業之重大建設，以茲明確。","修正":"第十九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n\n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n\n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n\n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n\n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n\n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n\n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有關水利事業之重大公共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