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節如","吳秉叡","蕭美琴","黃文玲","陳其邁","姚文智","吳宜臻","趙天麟","段宜康","尤美女","何欣純","潘孟安","劉櫂豪","管碧玲","蔡其昌","蘇震清","鄭麗君","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4: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4478號","laws":["04659"],"提案編號":"1339委14478","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鑒於現今社會瞬息萬變，政府有必要強化政府部門人力資源之分配，以更彈性地因應公眾事務需求。是以，為吸引具有專業技能人士貢獻所長，提升人民公僕之專業度，因而有必要放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職之僵化限制，減少政府尋覓優秀公務人員之難度。爰此，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增列開放深具公務經驗與歷練且現職以專門職業及技術轉任公職之簡任第12職等人員之但書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目前以專門職業及技術轉任公職之現職簡任第12職等人員，長年任職於公務機關，無論專業執掌或行政歷練，均深具豐富經驗，足堪委以重任，令其貢獻所長，為國效力。\n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及第3項規定：「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其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專門技術人員之任用應屬專才專用，其於轉任公務人員時，自不宜過度寬濫以影響國家考試用人之建制。惟以政府機關高級公務人員之職責程度、工作性質、所需資格及學識要件，均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前述有關類科、職系之限制規範，自宜以秉承長官交辦執行施政措施及例行業務為任務之簡任第12職等以下常務文官為受限範圍。\n三、茲查目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置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職務，均係職司政府重大政策之規劃、執行，其職責繁重且多屬各部會之司處長，或所屬機關之正副首長。類此職務，於現今科技急速發展之時代，其職務所應具之職責要件，除，除須具備一般行政通才之領導管理能力外，亦應具有職務所需之專業知識，兩者缺一不可，而非單僅侷限於其原具有之行政或專業技能及得勝任。\n四、再查現行世界先進國家晉用高級文官，已導向重視其領導力角度，並將文官服務環境置入「跨部門治理」之結構建制。為符合此一趨勢，政府實有積極建立機關高階文官之有效領導管理機制，使高級領導人力之遴選管道更為靈活。爰此，建議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增列但書規定，使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放寬應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之限制。據此，以利針對身受國家長年栽培之專技公務人員，得以委以重任，令其發揮所長，貢獻所學，達善用國家人才資源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4659","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n\n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n\n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n\n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n\n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n\n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n\n第四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law_content_id":"04659:04659:2007-12-21-修正:4","說明":"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多屬部會相當司處長級人員，或所屬機關正副首長，需具行政通才之領導管理能力，亦須具有綜和思考、判斷力、洞察力，對外界的事物能做統籌及平衡觀察與處理，而非僅侷限於各職系專業能力。\n\n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本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予以調任。而政府培育高階領導人力，需投入相當之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如准予放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逕予轉任公務人員，即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將有利建立高階通才之領導管理機制。\n\n三、爰此，特別於第四條第一項增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但書規定，並增列第四項，放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於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所受有關類科與直系之限制規定。","修正":"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不受限制。\n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n\n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n\n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不受前三項有關類科與職系之限制規定。\n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n\n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n\n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n\n第五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