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田秋堇"],"連署人":["陳其邁","林淑芬","趙天麟","潘孟安","何欣純","陳節如","鄭麗君","吳秉叡","蕭美琴","段宜康","管碧玲","黃文玲","劉櫂豪","蔡其昌","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4: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14479號","laws":["01616"],"提案編號":"980委1447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田秋堇等17人，鑒於人民為民主國家之主人，其委託國家機關執行其意志，故政府政策執行自應有受監督之必要性。基於監督之必要性與可能性，政府應主動提供資訊，以提供人民對政府業務範圍、與可提供之內容得以掌握，確實落實「知的權利」以擴大民眾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之效果。而為支應國家發展之需要，規範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公共債務之公共債務法，其立法目的係以維護國家財政健全為目的，規範及管理中央及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攸關國家發展與人民納稅負擔，足見公共債務法對國家財政制度之影響。惟，今日民眾透過網際網路查詢資料已相當普遍，現行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卻僅要求公共債務主管機關將報表按月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顯見提供人民即時查詢相關資料之便利性有加強空間。爰此，特提出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將於現行條文增列要求受理申報機關將按月編製之報表，除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將詳細內容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以強化政府資訊透明化、公開化及取得便利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共債務法為我國規範政府財政紀律之主要法規之一，其攸關中央、地方財政資源分配，影響國家建設與城市發展。而這些預算之支應，來自於人民納稅負擔。為有效監督政府政策之執行，政府應完整揭露中央、地方政府遵循「公共債務法」之辦理情形，有效控制公共債務債限，以健全國家財政、回應國家發展之實質需求。爰此，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有關報表內容之公開，增加網際網路之資訊揭露管道，提升人民取得資訊之便利性。據此可強化民眾之政府資訊近用權，提升政府接受社會監督之透明度；另方面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可促進國家財政透明化、優化預算資源之配置效率，以更貼近公民之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對照表":[{"law_id":"01616","law_name":"公共債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n\n一、公共債務種類。\n\n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n\n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n\n四、其他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1616:01616:2002-01-16-全文修正:9","說明":"現行公共債務主管機關將按月編製之報表，僅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有限之資訊取得管道使人民進行內容查詢未臻便利。基於我國政府網路已相當發達，報表內容直接上網公開即可，並為使國民易於了解政府財政狀況，應將報表之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並免費提供民眾查閱。爰此，將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訂為「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將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以便利人民對國家財政狀況之監督。","修正":"第九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將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n一、公共債務種類。\n\n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n\n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n\n四、其他相關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