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12070300300"}],"提案人":["李俊俋","田秋堇","陳其邁","姚文智"],"連署人":["黃文玲","尤美女","鄭麗君","吳宜臻","蘇震清","潘孟安","陳節如","趙天麟","何欣純","林淑芬","吳秉叡","段宜康","劉櫂豪","蕭美琴","管碧玲","蔡其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1"]}],"mtime":"2024-01-19T03:14: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3-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82號委員提案第14480號","laws":["01224"],"提案編號":"1582委1448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田秋堇、陳其邁、姚文智等20人，有鑑於財團法人二二八賠償條例之立法目的為「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惟，目前國人對二二八事件之歷史脈絡了解仍有限，未能真正地使真相公諸於世。為還原歷史真相、以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有必要落實歷史教育，以供我國人民汲取前車之鑑，同時透過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以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進而達到提升我國社會和平之理想。爰提案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二二八事件為我國歷史之重要事件，其所造成之社會影響難以估計。為協助國人對此事件歷史背景有全面之認識，以有助相關責任歸屬之釐清，因而希冀自教育根本著手，藉由二二八事件歷史教育之實施，減少國人對二二八事件之誤解，以有助於我國人民瞭解真相，進而弭平族群對立。\n二、有關歷史社會教育權責，原為教育部與文化部執掌事項，非屬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可獨力執行，應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n三、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等方式，弭平歷史傷痛。同時亦規定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對照表":[{"law_id":"01224","law_name":"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二二八事件為我國社會之傷痕，而歷史背景之認識、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將有助於我國人民瞭解真相，進而弭平族群之對立。","修正":"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n\n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n\n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說明":"歷史教育原為我國中央單位執掌事項，非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可獨力執行，特此建議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之。\n\n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n\n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行":"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n\n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n\n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n\n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n\n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n\n六、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1224:01224:2009-06-05-修正:4","說明":"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彌平歷史傷痛。同時亦規定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修正":"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n\n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n\n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n\n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n\n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n\n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n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n\n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n\n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現行":"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n\n一、給付賠償金。\n\n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n\n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n\n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n\n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n\n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law_content_id":"01224:01224:2007-03-08-全文修正:11","說明":"受難者家屬長期因二二八事件之政治因素，就學、就業備受歧視，常使經濟生活陷入困頓，對於弱勢之受難者家屬提供生活扶助，有助於弭平歷史傷痕，促進台灣社會和平。","修正":"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n\n一、給付賠償金。\n\n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n\n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n\n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n\n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n\n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