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世嘉","潘孟安","林淑芬","葉宜津","李應元","李昆澤","鄭麗君"],"連署人":["楊曜","黃偉哲","許添財","尤美女","吳秉叡","田秋堇","蔡其昌","柯建銘","陳歐珀","趙天麟","黃文玲","邱志偉","林岱樺","魏明谷","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4: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48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483","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潘孟安、林淑芬、葉宜津、李應元、李昆澤、鄭麗君等22人，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頻傳，現行勞基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不僅未被納入勞基法而不具勞工身分，發生事故或是過勞死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目前實習醫生每週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00小時，屬於醫院其中一個重要勞動力來源，生活津貼卻不到三萬，只為了取得學位。爰此，為改善實習醫生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血汗勞動問題，使得政府保障實習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於法有據，本席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並配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九條。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頻傳，現行勞基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不僅未被納入勞基法而不具勞工身分，發生事故或是過勞死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目前實習醫生每週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00小時，屬於醫院其中一個重要勞動力來源，生活津貼卻不到三萬，只為了取得學位。對醫療機構而言，實習醫生制度可以說是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n二、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分類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學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令其學生於醫療機構內實習。\n三、為改善實習醫生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血汗勞動問題，使得政府保障實習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於法有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條文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n四、為了明確保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並且方便醫療機構之人力安排，由醫療機構、醫學院另行與醫事人員實習生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項書面約定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2","說明":"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頻傳，現行勞基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不僅未被納入勞基法而不具勞工身分，發生事故或是過勞死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目前實習醫生每週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00小時，屬於醫院其中一個重要勞動力來源，生活津貼卻不到三萬，只為了取得學位。對醫療機構而言，實習醫生制度可以說是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n\n二、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分類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學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令其學生於醫療機構內實習。\n\n三、為改善實習醫生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血汗勞動問題，使得政府保障實習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於法有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條文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修正":"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7","說明":"為了明確保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並且方便醫療機構之人力安排，由醫療機構、醫學院另行與醫事人員實習生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項書面約定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修正":"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由醫療機構、醫學院與實習生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