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400"}],"提案人":["邱志偉","劉建國","陳其邁","李昆澤","劉櫂豪","陳歐珀"],"連署人":["李俊俋","吳宜臻","鄭麗君","林淑芬","黃偉哲","楊曜","許智傑","何欣純","葉宜津","魏明谷","管碧玲","蕭美琴","段宜康","潘孟安","陳明文","林岱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14: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4486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448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劉建國、陳其邁、李昆澤、劉櫂豪、陳歐珀等22人，鑒於我國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八年前為一五三件，前年增至一五五九件，七年暴增十一倍，且各種濫用藥物中，被列為第三級毒品的K他命（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將其稱為愷他命，英文ketamine）占八成。由於K他命便宜，因此國、高中生濫用情形嚴重，且持有廿公克以下不構成刑責，僅行政裁罰一到五萬元，造成校園氾濫嚴重。為免因K他命施用人數眾多，一再發生戕害青少年身心狀況，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藉此提高罰責，以期有效降低K他命濫用之情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全國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八年前為一五三件，前年增至一五五九件，七年暴增十一倍，其中高中職學生就多達近一千一百人，各種濫用藥物中，被列為第三級毒品的K他命為一二七一件占八成。第一次接觸毒品者多在十四至十七歲，原因是好奇，還有同儕壓力、誘惑等。近連來吸食一級毒品如海洛因與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的人口並無大幅增加，但第三類毒品如K他命、搖頭丸等增加較多，由於其成癮性較低、戒斷症狀較不明顯，甫施用者不易被發現，也因此造成查緝或通報上之困難。\n二、K他命便宜，因此國、高中生濫用情形嚴重，且持有廿公克以下不構成刑責，僅行政裁罰一到五萬元，連勒戒都不用，造成校園氾濫嚴重。加拿大已將K他命列為一級毒品，顯示確有危害性。\n三、K他命在校園間蔓延，危害學子，近來又發生疑似吸食K他命的男子，因精神恍惚接連開車肇事，造成處理事故的拖吊業者和警消多人受傷，顯見拉K後開車荒唐的行徑，和酒駕肇事闖禍相比，有過之無不及。\n四、為免因K他命施用人數眾多，一再發生戕害青少年身心狀況，又為免因吸食K他命而產生影響社會安全之荒誕行為一再發生，特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藉此提高罰責，以期有效降低K他命濫用之情況。","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n\n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n\n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n\n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n\n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n\n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n\n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n\n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0-11-05-修正:2","說明":"一、現今K他命為三級毒品，持有廿公克以下不構成刑責，僅行政裁罰一到五萬元，造成大量濫用。\n\n二、加拿大已將K他命列為一級毒品，顯見台灣之毒品分級標準有重新檢討之必要。\n\n三、原附表三第19、愷他命（ketamine）予以刪除。\n\n四、原附表二增列第172、愷他命（ketamine）。","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n\n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n\n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n\n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n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n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n\n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n\n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