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08070300500"}],"提案人":["李昆澤","尤美女","魏明谷","許智傑","陳其邁","何欣純"],"連署人":["李俊俋","陳歐珀","陳節如","趙天麟","許添財","蔡煌瑯","邱志偉","陳雪生","邱議瑩","黃文玲","林岱樺","李應元","蔣乃辛","呂玉玲","林正二","劉櫂豪","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08"]}],"mtime":"2024-01-19T03:15: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14487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1448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尤美女、魏明谷、許智傑、陳其邁、何欣純等23人，針對我國跨國婚姻人數，自民國87年至今已經有38萬5,963對跨國婚姻夫妻，以今年1-4月為例跨國聯姻比例佔14.3%。然而跨國婚姻常面臨家庭文化的隔閡與種族的成見，夫妻雙方皆需要增加對彼此原生家庭的認識，政府須辦理多元文化活動讓社會大眾了解新住民原生家庭的文化，建構多元文化環境，避免社會用異樣的眼光看待新住民家庭，學習尊重不同語言與文化的價值，爰此提出「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家庭教育範圍應包括多元文化教育，以促進跨國婚姻家庭關係與多元文化交流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民國87年至今，已經有38萬餘對跨國婚姻，今年1-4月跨國聯姻比例佔14.3%，目前跨國婚姻所生之新台灣之子，共有32萬2,989名，占同齡人口的9.6%。\n二、依上述，國內跨國婚姻眾多，新台灣之子的人數已經占全國人口的一成，然而跨國婚姻常面臨家庭文化的隔閡與種族的成見，且新台灣之子常常難以認識跨國婚姻中外籍父/母親的故鄉，很難增加自我認同感，使孩子可能因膚色、語言或是父母親國籍不同而產生自卑與孤立感。\n三、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然而在目前跨國婚姻普遍，新台灣之子比例逐年增加的狀況下，卻沒有針對多元文化加強教育，促進跨國婚姻家庭的家庭關係。\n四、面臨跨國婚姻、多元文化家庭增加，台灣社會應增加多元文化的了解，以增進跨國婚姻家人關係與促進其家庭功能，爰此，修正家庭教育法，於第二條增加第七項內容，增訂多元文化教育為家庭教育活動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n\n一、親職教育。\n\n二、子職教育。\n\n三、性別教育。\n\n四、婚姻教育。\n\n五、失親教育。\n\n六、倫理教育。\n\n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n\n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1-12-09-修正:2","說明":"一、新增第七款內容，第六款以下依序遞移。\n\n二、跨國婚姻常面臨家庭文化的隔閡與種族的成見，爰此新增家庭教育範圍應包括多元文化教育，以增進跨國婚姻家人關係與促進其家庭功能。","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n\n一、親職教育。\n\n二、子職教育。\n\n三、性別教育。\n\n四、婚姻教育。\n\n五、失親教育。\n\n六、倫理教育。\n\n七、多元文化教育。\n\n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n\n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