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王廷升","謝國樑","林明溱","楊玉欣","楊應雄"],"連署人":["呂學樟","林滄敏","李貴敏","徐少萍","陳碧涵","林郁方","蘇清泉","林德福","馬文君","陳淑慧","邱文彥","紀國棟","林正二","盧秀燕","高金素梅","陳鎮湘","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3: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489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489","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王廷升、謝國樑、林明溱、楊玉欣、楊應雄等24人，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將身心障礙勞工老年給付請領年齡下調為五十歲，且排除逐年展延退休金請領年齡規定之適用，以符保護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n依據勞委會2009年調查，身心障礙者勞動力人數為197,288人，占32.1%，其中就業者163,112人（占26.5%），失業者34,176人（占5.6%）；勞委會統計，身心障礙者平均申請退休年齡是52.8歲，較全體平均年齡60.9歲，少了8.1歲；世衛今年六月公布「身心障礙者報告」也顯示，身障者提前老化的年齡是45歲，顯示身障人士確實有提早老化、提前退休的需要。\n身心障礙者體能老化較速，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護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中，明訂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可請領老年給付，且排除適用第五項，逐年提高退休金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n\n身心障礙者體能老化較速，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護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中，明訂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可請領老年給付，且排除適用第五項，逐年提高老年給付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之規定。","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但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不在此限。\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