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9人","議案名稱":"「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9人擬具「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6人「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600"}],"提案人":["潘維剛","吳育仁","江惠貞"],"連署人":["盧秀燕","羅明才","簡東明","楊瓊瓔","廖國棟","詹凱臣","徐少萍","蔣乃辛","林明溱","陳鎮湘","廖正井","陳碧涵","呂學樟","蘇清泉","吳育昇","林正二","盧嘉辰","呂玉玲","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4"]}],"mtime":"2024-01-19T03:15: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4-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4494號","laws":["03113"],"提案編號":"956委14494","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吳育仁、江惠貞等29人，有鑑於近年來，諸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都和飼料有關，惟飼料是人類的間接糧食，飼料安全亦是食品安全的一環，因此鼓勵人民檢舉違法情事者，現行法律規定有關提供獎金，多達21條法律條文；在公務資源有限情況下，應考慮鼓勵人民之參與檢舉，以較低之成本，提升行政效能。但如果沒有給予一定之誘因，勢必無法達成該目的，因此檢舉獎金之設計確實有其必要。飼料管理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包括公益與私益之保護，因此納入檢舉獎金制度，提供獎金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法業者，以利目的之遂行。爰擬具「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農委會為加強源頭牧場管理，除了要求養豬戶出具不用藥切結書，沒簽的養豬戶將即刻抽查是否使用禁藥外，農委會防檢局1年也從源頭抽驗畜牧場9千多件樣本，2012年起會增加至萬件以上，全面擴大檢驗能量，近日還結合藥毒所、家衛所、畜試所等試驗單位，一同加入抽檢行列，因此檢驗機構、檢驗數量都會增加。惟礙於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不斷裁減檢驗人力、員額，現有行政機關檢查人力不足，恐有無法支應之慮。\n二、近期爆發回收再利用工業級硫酸銅流用於飼料業事件，農委會說明，係由檢舉人於2011年12月間聯絡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拜訪該會，檢舉某公司產製再生硫酸銅違法流入飼料用等情節，並提供相關流向資料。該會本於飼料管理主管機關立場，立即於12月2日依所提供資料，電請相關縣市政府查察轄內6家公司之硫酸銅流向，結果查獲某公司將硫酸銅販售飼料廠，已於現場封存該公司800公斤庫存硫酸銅，且請廠商所在地台北市政府將該公司依違反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函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環保署亦表示，稽查取締是重要管理系統，但未必能發現所有違法，因此仍需靠民眾檢舉才能遏止不法。顯而易見的是鼓勵民眾檢舉確實有其必要，有助於行政效能，並且提供檢舉人保密措施，足以讓民眾在無顧慮之情況下，勇於揭發違法飼料業者之惡行。\n三、飼料管理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勢必增加行政機關成本，而機關之成本也會轉嫁人民負擔，所以不宜採行，又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3千元至6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成效有限，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所以主管機關應可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亦即以追繳不法利益之一定比例作為檢舉獎金。","對照表":[{"law_id":"03113","law_name":"飼料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礙於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不斷裁減檢驗人力、員額，恐無法事必躬親一一查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有助於行政效能，此亦可由現行約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規定得證，爰參照上開法律規定，增訂第一項。\n\n三、本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勢必增加行政機關成本，也會轉嫁人民負擔，所以不宜採行，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所以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惟因檢舉獎金額度及分配等，均屬細節性事宜，建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爰增訂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n\n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