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議案名稱":"「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連署人":["田秋堇","陳節如","吳宜臻","潘孟安","蔡煌瑯","何欣純","李昆澤","李俊俋","邱文彥","段宜康","邱志偉","林世嘉","林正二","林岱樺","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3:13: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4506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4506","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等22人，鑒於現行民法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之最低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我國2007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同時鑑於婚姻係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法律實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我國2007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關於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以及第九百八十條關於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爰將兩性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均定為十七歲，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n二、況且由於最低結婚年齡規定之女性十六歲，在我國仍處於高、中職之求學階段，對女性而言，此規定亦有妨礙其學業，進而減少其將來就業機會及職業發展的可能性，影響其經濟自立之能力，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顯見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亦造成女性實質地位之不平等，有違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將第九百八十條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n三、婚姻制度固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制度，而婚姻之核心價值，係指兩人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而組成之生活共同體。兩人更因此永久結合關係，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而法律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此特將第九百七十二條「男女」修正為「雙方」，第九百八十條「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說明":"一、依據我國2010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n\n二、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文亦提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確認婚姻係屬制度性保障之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n\n三、同志族群因社會歧視污名而不易現身，但各國研究均顯示同志家庭佔人口一定比例，卻無法享有身份關係的承認與相關權利及福利。\n\n四、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為國際社會之人權進步象徵。全球有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和丹麥、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十一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2010年冰島女總理西于爾扎多蒂和女伴成婚，成為世界首位與同性結婚的國家領袖。\n\n五、2012年現任美國總統歐巴馬亦已公開表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美國和墨西哥，都有部分地方政府開放同性婚姻。\n\n六、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正式發表「日惹原則－將國際人權法應用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問題」，第二十四條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n\n七、爰此，實有檢討修正我國民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特將本條「男女」修正為「雙方」。","修正":"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現行":"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說明":"一、依據我國2007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n\n二、本條關於未成年人最低訂定婚約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n\n三、依據我國2012年實施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政府應儘速檢討修正所有法規及行政措施，以符合該公約規定，爰將兩性最低訂定婚約之年齡均定為十七歲。\n\n四、婚姻制度固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制度，而婚姻之核心價值，係指兩人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而組成之生活共同體。兩人更因此永久結合關係，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故法律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此，特將「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修正":"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現行":"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說明":"一、修正理由，同第九百七十二條，使同性婚姻合法化。\n\n二、理由同第九百七十三條，修正本條關於未成年人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差別待遇，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n\n三、況且由於十六歲在我國仍處於高、中職之求學階段，對女性而言，此規定亦有妨礙其學業，進而減少其將來就業機會及職業發展的可能性，影響其經濟自立之態力，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顯見本條之女性十六歲規定，容易造成女性實質地位之不平等，有違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四、爰此，特將本條「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並將最低結婚年齡定為十八歲。","修正":"第九百八十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會期":2,"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1"}],"meet_id":"院會-8-2-14","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4-12-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