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吳育仁","江惠貞","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連署人":["盧秀燕","林明溱","王惠美","蔡錦隆","呂學樟","簡東明","陳鎮湘","陳雪生","詹凱臣","林正二","陳碧涵","盧嘉辰","蘇清泉","呂玉玲","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3:10: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50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508","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江惠貞、鄭天財、王廷升等19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積欠工資六個月可優先獲得清償，雖符合國際勞動公約基本要求，但整體考量台灣勞工現況因地制宜，實可將保障層次鞏固與提升。換言之，不只積欠工資，亦應納入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等勞動法定債權之損害賠償，並由政府代位求償，針對過去勞基法舊制在未來十年仍可能產生之問題，積極因應。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使用範圍，除積欠六個月內工資外，增加資遣費及未足額提撥本法第五十五條之退休金（俗稱舊制退休金），並變更基金名稱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及增加詐領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使用範圍僅限雇主積欠之工資，使得類似太子汽車、華隆紡織以及榮電等勞資爭議案件等受害勞工，無法獲取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之補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七十三號公約第十一條規定之墊償範圍，至少包括雇主破產或終止契約前八週內之工資、六週內之假日給付、八週內其他有給假期間給付及資遣費。國際勞動公約是各國廣泛遵守的勞動基準，也是國際勞動人權的體現。\n二、然基準之適用應因地制宜，台灣過去為確保勞工權益而產生退休金新制與舊制，舊制退休金也常是默默被不肖雇主侵蝕的既有權益，太子與華隆就是經典案例。爰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使用範圍，除積欠六個月內工資外，應再涵蓋資遣費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按月連續處罰仍未足額提撥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退休金（俗稱舊制退休金），並將基金名稱更改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n三、並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增訂詐領罰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由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使用範圍僅限雇主積欠之工資，使得類似太子汽車、華隆紡織以及榮電等勞資爭議案件等受害勞工，無法獲取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之補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七十三號公約第十一條規定之墊償範圍，至少包括雇主破產或終止契約前八週內之工資、六週內之假日給付、八週內其他有給假期間給付及資遣費。國際勞動公約是各國廣泛遵守的勞動基準，也是國際勞動人權的體現。\n\n二、然基準之適用應因地制宜，台灣過去為確保勞工權益而產生退休金新制與舊制，舊制退休金也常是默默被不肖雇主侵蝕的既有權益，太子與華隆案就是經典案例。爰擬修正本條，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使用範圍，除積欠六個月內工資外，應再涵蓋資遣費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按月連續處罰仍未足額提撥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退休金（俗稱舊制退休金），並將基金名稱更改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與未足額提撥本法第五十五條之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之用。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未足額提撥本法第五十五條之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n\n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若雇主聯合勞工以不當或違法方式詐領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雇主應連帶負償還責任。"},{"現行":"第七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87","說明":"增加詐領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之罰則。","修正":"第七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