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34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正二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34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16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正二等24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30070200200"}],"提案人":["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連署人":["蘇清泉","李慶華","盧嘉辰","林德福","謝國樑","李鴻鈞","馬文君","黃志雄","徐欣瑩","楊麗環","王廷升","徐耀昌","林明溱","林郁方","陳超明","陳根德","陳碧涵","費鴻泰","呂學樟","詹凱臣","江啟臣","王進士","林國正","吳育仁","紀國棟","王惠美","呂玉玲","廖國棟","楊應雄","陳淑慧","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6"]}],"mtime":"2024-01-19T03:10: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737號委員提案第14511號","laws":["01748"],"提案編號":"1737委14511","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鄭天財、林正二等34人，鑒於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籍教師專任師資與代理（課）教師比率偏低，且代理（課）教師流動率偏高，嚴重影響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為增加原住民籍教師前往原住民地區授課之誘因、解決原住民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偏高的問題、保障原住民學生「受教權」及原住民族教師「任教權」之權利，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n二、依據九十九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報告」資料－原住民重點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籍教師人數及比率統計顯示，就原住民籍師資人數與非原住民師資人數比較，原住民族籍專任教師占16%，原住民籍代理（課）老師占9%。又依據「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資料數據庫顯示（100）年原住民籍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人數為148位，依師資培育法且核發證書人數為2,927位，逐年皆穩定成長，原住民籍代理與代課師資來源人數充足，然而這些師資卻苦無機會學以致用，遑論返鄉服務，為原住民地區貢獻所長。再從認同（identity）及認肯（recognition）的角度出發，如專任教師與代理（課）教師本身是原住民籍，本身即了解原住民族的民族性與文化，進而在教學中產生認同及肯認原住民族，則對於原住民教育之推展有相當之助益。\n三、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爰此，將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籍教師，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理（課）教師，應進用原住民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之原住民師資，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來可增加原住民籍教師前往原住民地區授課之誘因、二來可保障原住民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之原住民師資就業，鼓勵原住民大學生修習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三來更可保障位於原住民地區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學生「受教權」及原住民籍教師「任教權」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n\n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n\n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29","說明":"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n\n二、從認同（identity）及認肯（recognition）的角度出發，如專任教師與代理（課）教師本身是原住民籍，本身即了解原住民族的民族性與文化，進而在教學中產生認同及肯認原住民族，則對於原住民教育之推展有相當之助益。\n\n三、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專任教師甄選與代理（課）教師，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來可增加原住民籍教師前往原住民地區授課之誘因。二來可保障原住民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之原住民師資就業，鼓勵原住民大學生修習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三來更可保障位於原住民地區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學生「受教權」及原住民籍教師「任教權」之權利。","修正":"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代理（課）教師，應進用原住民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之原住民師資，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籍教師，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籍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n\n前三項代理（課）教師、專任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