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4人","議案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許添財","江惠貞","呂玉玲","黃志雄","蔣乃辛"],"連署人":["曾巨威","李桐豪","翁重鈞","徐少萍","陳歐珀","劉建國","陳節如","李應元","林德福","邱文彥","賴士葆","孫大千","林岱樺","楊瓊瓔","王育敏","吳育仁","楊玉欣","陳雪生","廖國棟","陳鎮湘","廖正井","陳碧涵","呂學樟","蘇清泉","林正二","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mtime":"2024-01-19T03:11: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706號委員提案第14515號","laws":["01970"],"提案編號":"1706委1451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許添財、江惠貞、呂玉玲、黃志雄、蔣乃辛等34人，有鑑於日前台南市方姓十歲男童在電子遊戲場被一名男子騙到廁所殺害，方姓男童係跟另一位陳姓男童2人獨自到遊戲場遊玩，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被害男童係於週六進入遊戲場其實並未違法，然而考量現今電子遊戲場環境複雜，還有國小學童將過年幾千元之紅包全數花在遊戲場裡，不僅遊戲機台性質不單純，顯見此環境已出現安全及教育上之問題，為保護幼童安全並對其輔導教育，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增訂第十七條第七款，「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二歲者在無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下進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台南市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一位方姓十歲男童在電子遊戲場被殺害，方姓男童係跟一樣未滿十二歲之陳姓男童2人單獨至電子遊戲場遊玩，並未有成年人陪同，不僅家長有疏失，電子遊戲場之環境安全也出現漏洞。\n二、今年2月過年期間亦發生國小學童將過年數千元之紅包全數花費在電子遊戲場內，家長於事後才發現孩童已將錢花光，經深入了解後發現現今電子遊戲場已成為青少年兒童休閒遊戲之熱門場所之一，不僅學童課後會到此遊玩，甚至有許多家長自己在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內，而讓孩童單獨在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玩，由於場內電子機台不單純僅休閒益智性質類，有的娛樂性質高甚至孩童因此花費甚大，未給予適當輔導恐生教育問題。\n三、依照我國現行法規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顯見電子遊戲場之性質對於孩童身心教育並非非常適當才有此一規範，為保護我國孩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的輔導及教育，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增列第十七條第七款，增訂「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二歲者在無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下進入」。","對照表":[{"law_id":"01970","law_nam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n\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law_content_id":"01970:01970:2009-05-26-修正:20","說明":"鑑於現今電子遊戲場對於我國孩童身心健康影響以及安全問題，除了原條文第一款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之規定外，另增列第七款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二歲者在無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下進入。","修正":"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n\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二歲者在無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下進入。\n\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