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000"}],"提案人":["蘇震清","陳明文","林岱樺","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陳唐山","吳宜臻","許添財","葉宜津","蔡煌瑯","李俊俋","魏明谷","李應元","邱志偉","陳節如","李昆澤","劉櫂豪","許忠信","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3:11: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4517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4517","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陳明文、林岱樺、何欣純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部分民眾因響應政府宣導施打預防接種疫苗後，發生諸多嚴重不良反應或因而產生嚴重身心障礙或死亡結果，卻因醫藥專業資訊不足以致其受害舉證困難，導致無法獲得合理救濟，對受害者人權保障顯有不足，更有違政府防疫政策應負之行政責任，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保障預防接種受害民眾申請救濟補償權益，落實政府對國民健康的照顧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部分民眾因政府宣導施打預防接種疫苗後，產生諸多不良反應，甚至有嚴重障礙或死亡結果，然而在申請救濟過程中，卻因處於絕對的專業弱勢，難以自行舉證為疫苗所生藥害反應，導致無法獲得救濟，對受害者權益保障恐有所疏漏，有違政府應負之行政責任與國民健康照顧義務。例如2010年H1N1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共計542件申請救濟案件中，僅有3件被認定與疫苗相關、75件被認定無法排除疫苗影響，其餘464件皆遭判定無關而不予救濟，給付比率約僅14.4%；儘管另有114件核予5千元至10萬元不等之醫療補助、22件給付解剖補助，但其給付標準不明且缺乏明確申訴管道，仍是滋生諸多爭議。\n二、目前國內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方式，「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並無明確規定，而係依據該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來辦理，甚至攸關人民申請救濟權益之給付範圍及認定原則，亦僅係依據該行政辦法第七條所訂定之救濟項目及認定基準辦理，授權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審議，然而該辦法自民國93年7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訂定施行至今，申請救濟案例十分有限且相關爭議不斷，是否足以充分保障受害者權益恐有相當疑義。儘管預防接種受害審議事項具有醫藥判斷專業，有以行政命令彈性規範之必要，但基於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應由法律保障之法治國要求，仍應於「傳染病防治法」明訂相關規定，而非完全授權交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規範之。\n三、有鑑於此，特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於該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民眾如正當使用預防接種疫苗後致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不良反應，除非有明確事證證明非因疫苗所生藥害或足以排除其為預防接種受害者，均得請求救濟補償，降低由受害民眾負擔舉證責任之疑慮，衡平民眾資訊不對等之弱勢處境，避免政府或業者在獨斷掌握疫苗相關專業資訊下，規避應負的無過失賠償責任與行政責任，以確實照顧國民健康。同時，修訂該條第四項授權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應明訂不服審議之申訴方式，避免民眾對於案件爭議欠缺明確申訴管道，以充分保障民眾救濟權益。\n四、再者，由於預防接種疫苗受害救濟實際上同屬藥害救濟之範疇，參照「藥害救濟法」第十四條規定：「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為充分保障民眾權益，亦應賦予預防接種受害民眾相當之請求權時效，爰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原本二年之請求權時效，修訂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n\n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n\n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33","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明確規範民眾如正當使用預防接種疫苗後致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不良反應，除非有明確事證證明非因疫苗所生藥害或足以排除其為預防接種受害者，均得請求救濟補償，衡平民眾資訊不對等弱勢處境，避免政府或業者在獨斷掌握疫苗相關專業資訊下，規避應負的無過失賠償責任與行政責任，確實照顧國民健康。\n\n二、有鑑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同屬藥害救濟之範疇，參照「藥害救濟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賦予預防接種受害民眾相當之請求權時效，爰修訂第二項規定，將請求權時效修訂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n三、修訂本條第四項，規範主管機關應明訂不服審議之申訴方式，避免民眾對於申請案件爭議欠缺明確申訴管道，以充分保障民眾救濟權益。","修正":"第三十條　正當使用預防接種疫苗後致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不良反應，除有明確事證排除其為預防接種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n\n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n\n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不服審議之申訴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