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5: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4519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14519","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並未明載繼任方式擔任理事長者，即為一任，然中央主管機關對此在適用的解釋，即視為一任；經查有關總統、副總統繼任之憲政問題的案例可知，是採繼任不為一任的認定；因此，為使法之規範更臻完善，人民團體法對繼任理事長者無規範之缺漏，爰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24","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現行規定，並未明載以繼任方式擔任理事長者，即為一任，然中央主管機關對此解釋常視為一任；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復查有關總統副總統繼任之案例可知，第七任總統原為蔣經國先生，因其於任內逝世，而由副總統李登輝先生繼任至原任期所餘的二年總統職位屆滿後，李前總統又連續當選第8任與第9任總統，顯見並未將繼任的第7任視為一任。是以，在總統繼任、連任這樣於憲政層級問題，都採繼任不為一任的認定，因此為避免人民團體對於繼任者認知不一問題，應於明確法定化。","修正":"第二十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n\n理事長因故無法屆滿任期，繼任者之任期不予計算連任次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