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其邁","劉櫂豪","吳秉叡","鄭麗君","蔡其昌","黃偉哲","何欣純","葉宜津","黃文玲","許添財","趙天麟","尤美女","許智傑","邱議瑩","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mtime":"2024-01-19T03:11: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66號委員提案第14534號","laws":["04522"],"提案編號":"1066委14534","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有鑑於民國七十八年法院組織法第八次修正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已將推事一詞更改為法官；惟破產法條文中仍存有以「推事」代替「法官」之不合時宜用語，因而建議將進行破產法條文之檢討修正，停止使用傳統用語，以減少社會大眾以舊稱戲指法官人員「一推了事」之負面形象，並且符合法律用語一致性，避免法律適用時所滋生之疑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歷代對於折獄聽訟、定紛止爭之稱謂不一，過去法制習用推事一詞，做為法官推斷事理之舊稱。惟，迨至民國七十八年法院組織法第八次修正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已將「推事」一詞正名為「法官」，但破產法相關規範卻未能及時修正。爰此，建議將破產法第十一條與第一百十七條關於「推事」一詞，更正為「法官」，以統一法律用詞規範。","對照表":[{"law_id":"04522","law_name":"破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n\n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n\n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law_content_id":"04522:04522:1935-06-21-制定:14","說明":"按民國七十八年法院組織法第八次修正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已將「推事」一詞改為「法官」，為避免法律適用所滋生之疑義，故建議將第十一條修正為「我國文字」，以利配合現行法律體例。","修正":"第十一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法官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n\n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n\n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現行":"第一百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law_content_id":"04522:04522:1935-06-21-制定:127","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規範，將第一一七條之「推事」更正為「法官」，以符合民國七十八年法院組織法第八次修正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一百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法官一人為主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