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6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10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6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300"}],"提案人":["丁守中","詹凱臣"],"連署人":["陳超明","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林德福","林明溱","林郁方","林鴻池","呂學樟","林正二","陳鎮湘","盧秀燕","陳根德","呂玉玲","蘇清泉","潘維剛","簡東明","紀國棟","陳碧涵"],"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5"}],"mtime":"2024-01-19T03:10: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4-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54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545","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詹凱臣等21人，鑑於近年來頻傳國際刑警在海外破獲台海兩岸或跨國聯手詐欺案件，檢方雖求處重刑，但法官往往以犯罪所得不高、尚未得逞、犯案時間短、被告認罪、或詐欺行為及被害人皆在我國境外發生等理由，對少數詐欺集團主謀者處以有期徒刑，但大多可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使得詐欺行為遍及東南亞與中國大陸，重創台灣人民樸實善良之形象，也讓全體人民蒙羞。近來亦有詐欺集團利用中國大陸積極開發廣西之際，對外宣稱廣西需要資金，只要投資35萬元，可免費到廣西考察，且再引進三個下線加入，一年後即可獲利兩、三千萬元，目前已吸引千位以上原住民與退休人員加入。此係標榜「純資金操作」之老鼠會組織，不銷售實體商品，僅靠拉下線賺佣金，卻可利用人心弱點，以小額投資即可進帳千萬之天方夜譚誘騙民眾。為使詐欺集團不再重創國人形象及有效遏止詐欺犯，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規範詐欺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外亦適用我國刑法，及詐欺行為不再輕易獲得易科罰金，應科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說明":"一、增訂本條第十一款條文。\n\n二、去年（民國100）年6月，我方與中國大陸、柬埔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等治安機關共同聯手掃蕩詐欺集團，查獲台籍詐欺集團成員共計410人，陸續押解返台後，當時檢察官共獲准聲押167人，創國內司法機關單一案件羈押人數最多紀錄，並重創我國際形象，甚至被稱為「詐騙者天堂」。\n\n三、去年（民國100年）亦發生菲律賓將14名詐欺集團送交中國大陸，引發兩岸司法管轄權之爭議。後經兩岸協商後，方於同年7月6日順利押解返國。\n\n四、今年8月台、菲與中國大陸等治安機關聯手掃蕩電信詐欺集團，在菲律賓逮捕385名嫌犯，其中台灣國籍291人、陸籍86人、菲籍7人與1名紐西蘭籍嫌犯。9月19日我刑事局與調查局以專機方式從馬尼拉先將第一批280人押解回台，接受司法調查。\n\n五、電話詐欺曾被列為國內十大民怨之首，在國內治安機關雷厲風行取締之下，近來部分詐欺集團轉往海外發展；且中國大陸對犯詐欺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故國人到中國大陸詐欺犯罪減少，反倒有愈來愈多電信詐欺案轉至越南、菲律賓等地。以上述三案件我國犯罪人數為例，足以顯示國人在海外之詐欺行為已日益嚴重。\n\n六、為使詐欺集團不再重創國人形象及有效遏止詐欺行為，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十一款，應規範詐欺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外亦適用我國刑法。","修正":"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n\n二、檢方雖對詐欺嫌犯求處重刑，但法官往往以犯罪所得不高、尚未得逞、犯案時間短、被告認罪等理由，或因詐欺行為及被害人皆在我國境外發生，故僅有少數主謀者被處有期徒刑外，幾乎個個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以去年遭檢察官聲押獲准之167人為例，台中地院審結三案26人，結果17人緩刑、8人准易科罰金，僅1人判刑一年。\n\n三、詐欺嫌犯因錢財到手容易，不少駕駛名車、出入酒店花天酒地，被害人卻常常家破人亡，帶給社會及家庭傷害確實難以估計；倘法官仍舊輕判，將無法有效遏阻詐欺歪風，且不符合社會期待。\n\n四、為有效遏止詐欺行為，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條文，令法官不再動輒以易科罰金輕判詐欺犯；倘詐欺犯確實其情可憫，法官尚得依同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或第六十一條免除其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42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n\n二、同上述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理由。","修正":"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