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議案名稱":"「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1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0070200200"}],"提案人":["丁守中"],"連署人":["陳超明","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吳育仁","盧嘉辰","林德福","林明溱","呂學樟","楊玉欣","林正二","陳碧涵","陳鎮湘","盧秀燕","陳根德","呂玉玲","蘇清泉","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5"}],"mtime":"2024-01-19T03:10: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375號委員提案第14542號","laws":["01945"],"提案編號":"1375委14542","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鑑於去年（民國100年）某家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即俗稱「老鼠會」）聲稱研發、製造出「免加油、免充電、零污染」磁能動力車，可使用一輩子；但該公司業務主要係介紹他人加入，而非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估計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則高達約300人。公平交易委員雖已對該公司予以罰鍰處分，且將之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但受害民眾卻僅能無助地面對司法漫長訴訟。為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爰提案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五，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5","law_name":"公平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增訂本條文。\n\n二、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去年（民國100年）6月間起，陸續在新北市、桃園縣中壢市等地召開上百場招商說明會，遊說民眾投資其研發及製造之「磁能動力車」，估計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則高達約300人。顯示一旦發生重大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受害人數與損失金額皆對社會產生一定危害程度。依公平會所發布之新聞稿，慶驊國際能源之經銷制度為參加人繳交至少10萬元保證金成為該公司之經銷商，每月可領回保證金4,200元及慶驊國際能源每月支付參加人之推廣勞務費2,800元，共計7,000元。同時，慶驊國際能源將經銷商依其加入時所繳交之保證金金額10萬元、30萬元、60萬元及100萬元，職級區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及「區代理商」等4級，每推薦1位下線，可依其職級獲領1萬元以上之展業獎金。\n\n三、遇有變質多層次傳銷違法案件，公平會雖對違法事業予以罰鍰處分，但傳銷商或參加人僅能依據個別力量向法院進行民事賠償。依現行法令，協助民事賠償雖非屬公平會職掌，但受害人畢竟屬於法律上之弱勢團體，而公平會較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如果能訂定相關法律，賦予公平會法源依據及相關協助義務，當更能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n\n四、為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爰提案增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　為保障傳銷商之權益，並促進多層次傳銷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n\n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n\n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