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1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3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0600"}],"提案人":["丁守中","林明溱","呂玉玲","吳育仁"],"連署人":["盧嘉辰","楊麗環","徐耀昌","翁重鈞","潘維剛","楊瓊瓔","王育敏","簡東明","林滄敏","詹凱臣","江惠貞","呂學樟","林正二","陳鎮湘","李貴敏","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mtime":"2024-01-19T03:1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4544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4544","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林明溱、呂玉玲、吳育仁等20人，鑑於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為節省國民教育經費，每年錄取中小學新進教師名額非常稀少，以100年度為例，全國僅有一半縣市提供正式職缺，且錄取率都未超過3%，其餘縣市則直接辦理代理教師甄試。如此過度控管教師員額，不僅影響教師工作穩定性，使學校留不住優秀人才，影響教學品質。同時部分代理教師須負責輔導學生，然而代理教師欠缺工作經驗，致使無法完善地處理校園霸凌問題。雖然教育部為解決教師超額與少子化問題，不得不執行「員額管控」政策，但為保障中小學之教學品質，教育部仍應明令中小學各校符合生師比例，在計算生師比時不得以代理教師取代專任教師，且學校不得有「黑戶」教師之情事。爰提案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代理或兼任教師不納入生師比例之計算，屆時教育部即會令中小學各校逐年增聘年輕教師，妥善地處理學校教師平均年齡已日益老化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04-08-19-修正:20","說明":"一、增訂第一項但書條文。\n\n二、政府財政日益困難及少子化日益嚴重；但政府仍須努力培育出優秀的下一代，國家與社會方能持續發展與繁榮。教育部第一期五年五百億經費，確實讓台大進入了世界百大的排名；但監察院也曾因「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目標定義不甚明確，大學普遍出現重視研究而不重視教學與服務之現象，影響我國高等教育整體平衡發展，提案糾正教育部。教育經費要用在刀口，提昇高等教育在國際上之卓越表現固然重要；但不能損害到國民基本教育所需之經費，而影響到國家未來小主人翁之學習與成長機會。\n\n三、現「員額管控」已成為全國中小學校普遍產生之教育問題。為節省國民教育經費，每年各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僅釋出少數名額甄試新聘教師，逼使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輕儲備教師們，攜帶各種教具行李，轉戰各縣市爭取競爭激烈之員額。這完全是教育部過去長期漠視少子化趨勢，但卻允許私立大專院校廣增師資培育中心，所造成流浪教師之問題。有些中小學校長為了避免減班效應，預先減少向教育局申報較少之教師員額，當各縣市教師甄試分發完成後，學校不得不以一年一聘之代理、代課教師，甚至鐘點教師代替原專任教師所應執行之教學與輔導工作。\n\n四、在教育部登錄之統計資料中，雖然各縣市代理教師都在5%以下；但是否有發生再加上學校自行管控員額，使得代理教師已超過10%以上之情事？同時，學校是否有因開學還找不到老師時，即以不具備教師資格者擔任教學與輔導工作，使部分教師係屬「黑戶」。教育部應即刻清查與檢討是否有此問題，如有此問題，則應督促縣市教育局令該校限期改善。\n\n五、依據教育部發布之「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高中職以下公私立學校領有合格教師證之正式編列專任教師平均年齡、女性教師平均年齡與男性教師平均年齡，分別如下：(一)96年度，平均38.17歲、女教師37.56歲、男教師39.40歲；(二)97年度，平均38.67歲、女教師38.08歲、男教師39.87歲；(三)98年度，平均39.22歲、女教師38.65歲、男教師40.38歲；(四)99年度，平均39.71歲、女教師39.15歲、男教師40.86歲。以近4年統計資料為例，顯示教師平均年紀有逐漸老化現象。\n\n六、學校新聘專任教師，才會全力投入校園教學工作，並盡力從事輔導工作，同時有效解決學校霸凌問題。處理超額教師問題，期望能以「降低班級人數、提高教師員額編制」作為解決之道，而非持續擴大「員額管控」政策，繼續傷害孩童之學習與成長機會。","修正":"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但代理或兼任教師不納入生師比例之計算。\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