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名稱":"「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陳歐珀","劉櫂豪","邱志偉","邱議瑩","陳唐山","魏明谷","蕭美琴","黃偉哲","高志鵬","李俊俋","蔡煌瑯","林岱樺","尤美女","陳節如","葉宜津","鄭麗君","吳秉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mtime":"2024-01-19T03:11: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4547號","laws":["01150"],"提案編號":"285委1454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有鑒於土地法第四十三條雖規定依該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惟實務上向認在第三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判例參照），是該條文所稱絕對效力，其範圍既僅止於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其效果自與民法物權編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新增訂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無異，為免文義兩歧，發生法律適用疑義，爰擬具「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意即登記有絕對效力，除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外，為實務上認定，尚有保護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效果。因此，就條文而言，實過於簡略、抽象，易讓人產生誤解，更無法周延完整表達立法原意，宜修正之。\n二、參照我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新增定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立法理由為，「登記」與「占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民法就占有既於第九百四十三條設有權利推定效力之規定，「登記」自亦應有此種效力，爰依德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一條，瑞士民法第九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增訂之，以其周延，乃將登記之推定力明文化。同該立法理由最後指出：「惟為免文義兩歧，於修土地法時，應將第四十三條配合本條修正。\n三、依據我國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已完全表達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立法原意。\n四、土地法為不動產登記之特別法，為達條文周延完整，且為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一致，避免文義兩歧，發生法律適用疑義，爰擬具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50","law_name":"土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law_content_id":"01150:01150:1946-03-23-全文修正:51","說明":"參照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n\n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