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吳秉叡","陳歐珀","李俊俋","蕭美琴","尤美女","劉櫂豪","高志鵬","蔡煌瑯","陳節如","魏明谷","黃偉哲","林岱樺","鄭麗君","邱志偉","陳唐山","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mtime":"2024-01-19T03:11: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號委員提案第14549號","laws":["04686"],"提案編號":"11委1454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鑒於本條例自2002年6月26日制定公布以來，未曾修正，其間郵政總局已於2003年1月1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2005年8月12日完成民營化。爰此，擬具「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郵政總局更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刪除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第六條之立法理由係為規範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用存分制，及明定其獎懲之標準。\n二、我國「郵政法」在2002年7月完成修法，並於2003年1月1日起，將『郵政總局』改制為交通部完全持股的國營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與郵政法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一致，因此將郵政總局修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機構法制規定與名稱。\n三、交通部為推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從89年10日進行第一次國內釋股，至94年8月進行第七次國內釋股與第二次海外釋股，政府持股低於50%，同年8月12日為中華電信民營化基準日。依規定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在民營化後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故已無本條例之適用。","對照表":[{"law_id":"04686","law_name":"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n\n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n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n\n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n\n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n\n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n\n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n\n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n\n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686:04686:2002-06-07-制定:6","說明":"配合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作修正。","修正":"第六條　交通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n\n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n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n\n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n\n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n\n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n\n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n\n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n\n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