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1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3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0600"}],"提案人":["陳亭妃","許智傑","劉建國","劉櫂豪","邱志偉"],"連署人":["林岱樺","陳節如","尤美女","鄭麗君","陳歐珀","李俊俋","楊曜","蔡煌瑯","吳秉叡","魏明谷","何欣純","薛凌","李昆澤","陳明文","高志鵬","許添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mtime":"2024-01-19T03:10: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4550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455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許智傑、劉建國、劉櫂豪、邱志偉等21人，鑑於我國地方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之現象，過度提高國中小正式教師之法定控管員額，造成超額教師或無缺可供他校超額教師安置之情形，爰提出「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規提升至法律位階，以保障正式教師之工作權及學生之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美國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的全球人口資料數據，我國過去十餘年的生育率由民國87年的1.760跌至民國99年的0.910，生育率下降幅度之大乃世界罕見。以民國99年為基準，對照亞洲其他地區之之生育率：香港1.084、新加坡1.160、南韓1.213，我國生育率0.910乃為最低，不僅如此，其他國家亦無總生育率低於1.0者，顯見我國生育率之低已降至世界之末，少子化乃不得不審慎面對之嚴肅課題。\n二、我國國中小為發展學校特色所需人力，或因應教師於學期中離職或申請退休，或是基於教師申請育嬰假、長期病假、留職停薪及其他個人權益事由，學校得聘用長期或短期代課教師。依據現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同法規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顯示我國國民中小學各校有權視需要將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以內的人數，將原應聘為專任教師之員額，改為聘任兼任或代課教師等其他教學人員。\n三、然而，我國近年來隨著少子女化現象日趨嚴重，造成多數學校年年減班，為了避免減班導致超額教師難以處理，在縣市教育局處政策主導之下，學校通常保留一定比例的教師缺額，長期進用代理代課教師，透過代理代課方式控留實缺，以因應日後必須消化超額教師的空間。尤有甚者，各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法定控管員額，導致現階段國中小即可能因過度控管而產生超額教師或無缺可供超額教師介聘安置之情形，此一現象造成目前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不僅影響正式教師權益，亦對學生之受教權產生影響，實有必要檢討。\n四、鑑於此，為避免各地方政府恣意提高國中小教師法定控管員額而產生諸多問題與爭議，將現行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乃為可行之方。如此，國中小仍舊可控留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以內之人數因應所需狀況，地方政府則不得任意提高法定控管員額比例，消極面可避免學校因提高控留員額而產生超額教師，導致教師工作權受到影響；積極面更可以讓學校釋出更多正式員額以吸納介聘正式教師或進用新任教師，進而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n五、綜上所述，在我國少子女化之環境下，為保障正式教師之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益，並兼顧學校因應各種狀況，爰擬具「國民教育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規提升至法律位階，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得將應聘為專任教師之員額，改為聘任兼任或代課教師等其他教學人員，以免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法定教師控管員額而影響教師及學生權益，俾利我國國民教育之落實。","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n\n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n\n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01-12-06-修正:13","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其餘項次配合調整。\n\n二、在我國少子女化之環境下，為避免地方政府過度控留國中小教師法定員額而影響教師及學生權益，爰將現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之相關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強化適用範圍。","修正":"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n第一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n\n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