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1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4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4人、委員許智傑等21人分別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0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1900"}],"提案人":["陳亭妃","劉建國","尤美女","劉櫂豪","楊曜","何欣純","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林岱樺","李俊俋","魏明谷","陳明文","蕭美琴","陳節如","蔡煌瑯","李昆澤","許添財","邱議瑩","鄭麗君","吳秉叡","高志鵬","陳唐山","陳歐珀","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08"]}],"mtime":"2024-01-19T03:10: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4553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1455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建國、尤美女、劉櫂豪、楊曜、何欣純、許智傑、邱志偉等24人，鑑於我國因出生率降低導致各級學校學生人數減少，首當其衝乃為國民基本教育，爰提出「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政府應推估未來五年之學生與教師人數，以利規劃國中小教師員額及班級編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美國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的全球人口資料數據，我國過去十餘年的生育率由民國87年的1.760跌至民國99年的0.910，生育率下降幅度之大乃世界罕見。以民國99年為基準，對照亞洲其他地區之之生育率：香港1.084、新加坡1.160、南韓1.213，我國生育率0.910乃為最低，不僅如此，其他國家亦無總生育率低於1.0者，顯見我國生育率之低已降至世界之末，少子化乃不得不審慎面對之嚴肅課題。\n二、少子化現象勢必對教育產生衝擊。然而我國教育基本法雖明定國中小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卻僅規範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未有具體作為之規範，導致攸關國民教育能否確實落實之國中小員額編制推估，僅由教育部制訂方案來執行，未能建立一常態機制以為長久因應。\n三、現行關於國中小班級編制的規劃，乃由教育部於民國95年制定「五年精緻國民教育方案」及民國97年制定「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來執行。「五年精緻國民教育方案」乃是自96學年度起國小新生編班人數調整為每班32人，並逐年降低1人，至99學年度及以後學年度為29人；而「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則是自98學年度國中新生編班人數調整為每班34人，並逐年降低1人，至102學年度降至每班30人，對於其後之國中小班級編制則未有明確之規劃，能否適應我國未來學生的就學狀況實有待衡量。\n四、針對我國國中小班級編制，基於「五年精緻國民教育方案」乃是以五年為期予以規劃，應可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常態機制，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建立合宜之國中小班級編制。並且為了充分反應各地現況與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執行，以貼近實際情況。\n五、綜上所述，為使我國國民教育能針對少子化情況而配合調整國中小班級額編制，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使我國國民教育能充分落實。","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11","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二項內容。\n\n二、明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因應我國少子化情況。","修正":"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之學生與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1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