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3人","議案名稱":"「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黃志雄","陳學聖","鄭麗君","蔣乃辛","許智傑","何欣純","潘孟安","陳歐珀","劉櫂豪"],"連署人":["黃偉哲","蔡煌瑯","柯建銘","盧秀燕","徐耀昌","李昆澤","尤美女","吳秉叡","許忠信","陳唐山","葉宜津","魏明谷","林岱樺","吳宜臻","李俊俋","蘇震清","林正二","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黃文玲","邱志偉","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mtime":"2024-01-19T03:11: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4555號","laws":["01798"],"提案編號":"870委14555","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黃志雄、陳學聖、鄭麗君、蔣乃辛、許智傑、何欣純、潘孟安、陳歐珀、劉櫂豪等33人，鑒於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以建立完善國民終身學習體系，滿足國民終身學習及多元化學習需求之重要性，爰提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以因應社區大學永續發展需要。為實現上述目標，本草案內容明定：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委託對象、委託方式、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設置、獎補助辦法之訂定及評鑑等事項，以完備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有關社區大學之法律規定，僅有2002年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九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均未訂定規範社區大學事項之自治法規，以致社區大學事務明顯欠缺完善法制。\n二、從1998年全國第一所社區大學成立以來，至今社區大學總數已逾八十所。據2011年的全國社區大學註冊總人數統計，全國社區大學的學員數已高達二十三萬人，顯示社區大學已成為國民終身學習的主要管道之一，並扮演著政府推行終身學習政策的重要「承載者」，但是迄今社區大學仍欠缺完善法制，因而在委辦方式、獎補助方式、辦公場地及教學活動空間的提供、評鑑方式、學位認證等方面，經常發生爭議，造成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機關及社區大學很大的困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創造辦理社區大學的良好環境，實有制定「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的必要，以解決社區大學面臨的發展瓶頸。\n三、社區大學在推動之初，即以「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為目標，積極創建公民關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學習場域，期透過此「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之制定，開創辦理社區大學之優質環境，掀起國民終身學習的熱潮，因應高齡化、全球化及知識社會的挑戰。\n四、本條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n(一)本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n(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第二條）\n(三)社區大學之委託對象、委託辦理方式、優先續約權。（第四條）\n(四)社區大學辦公場地、教學及活動空間之提供。（第六條）\n(五)社區大學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之設置及補助。（第七條）\n(六)社區大學預算之編列、獎補助辦法之訂定。（第八條、第九條）\n(七)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設置、招生及收、退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n(八)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審議事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n(九)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辦法、證書授予辦法之訂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n(十)本條例公布施行日期。（第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798","law_name":"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立法目的，乃是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建立國民終身學習體系，增進國民之現代公民素養、經驗知識及公共參與能力，並促進社區及文化發展。","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建立國民終身學習體系，增進國民之現代公民素養、經驗知識及公共參與能力，並促進社區及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說明":"各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社區大學設置應考量之因素。","增訂":"第三條　社區大學之設置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及提升社會包容性等因素，適當劃分區域，營造在地學習環境。"},{"說明":"一、辦理社區大學應基於非營利之公益目的，爰明定受託人應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n\n二、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得以行政委辦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n\n三、受託團體應於章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n\n四、為獎勵辦學優良之受託團體，使其得持續辦學，爰明定委託期滿得優先續約。","增訂":"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辦理社區大學，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n\n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時，得以行政委辦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n\n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團體），應於章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該宗旨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時，委託期限一次五年，委託期滿辦學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約。"},{"說明":"一、受託團體應尊重社區大學獨立辦學之精神，與社區大學共同草擬社大組織規程，並經社區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n\n二、社區大學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聘用資格，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五條　社區大學之組織規程，由受託團體和社區大學共同草擬，經社區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委託機關備查。\n\n社區大學應聘用具有經營社區大學所需能力之專任工作人員；其組織編制及聘用資格，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一、委託機關應提供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專屬辦公場地，並盡量提供專屬或適當之教學及活動空間，及維護該場地之正常運作。\n\n二、主管機關應補助或獎勵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或機構。","增訂":"第六條　委託機關應與受託團體協商，提供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專屬辦公場地，並提供與整備教學及活動空間。\n\n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或機構，應予補助或獎勵。"},{"說明":"一、社區大學得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報請委託機關備查。\n\n二、為協助受託團體增加在地學習機會，委託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補助。","增訂":"第七條　社區大學得視民眾學習需要，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報委託機關備查。\n\n為協助受託團體營造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在地學習機會，委託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說明":"一、委託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助社區大學。\n\n二、委託機關應訂定獎勵社區大學辦法。","增訂":"第八條　委託機關應寬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補助。\n\n委託機關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委託機關定之。"},{"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辦法。","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其獎勵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社區大學應設由校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之校務會議。\n\n二、社區大學校務會議審議事項。\n\n三、社區大學應擬訂校務發展計畫，並報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十條　社區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n\n校務會議為社區大學最高決策機關，審議社區大學組織規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其他校務重要事項。\n\n社區大學應擬訂短、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並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一、社區大學學年、學期起迄，由各社區大學自行訂定，並報委託機關備查。\n\n二、社區大學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年、學期起迄，由各社區大學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n\n社區大學於寒、暑假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一、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n\n二、收、退費之基準，由委託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巧立名目加收費用。但經委託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前項收、退費之基準，由委託機關定之。"},{"說明":"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分別設置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由主管機關遴聘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n\n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應有社區大學推薦之代表，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專家學者參與，其比例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中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終止委託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同意行之。"},{"說明":"委託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增訂":"第十四條　委託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社區大學之委託辦理方式。\n\n三、社區大學之評鑑及獎勵辦法。\n\n四、社區大學之設置、續約及終止委託。\n\n五、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可機制之建立。\n\n六、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全國性之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之辦理方式。\n\n三、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之評鑑及獎勵辦法。\n\n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之設置、續約及終止委託。\n\n五、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全國性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可機制之建立。\n\n六、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全國性重要事項。"},{"說明":"委託機關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n\n社區大學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且自我評鑑結果經委託機關認定通過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評鑑。","增訂":"第十六條　委託機關為落實社區大學辦學精神，強化校務發展，促進組織學習與教學服務效能，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n\n社區大學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委託機關認定通過者，得向委託機關申請免接受評鑑。"},{"說明":"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適合其學習成就之證書。","增訂":"第十七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學分證書、學程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