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議案名稱":"「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文彥等20人 擬具「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011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0人「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700"}],"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吳宜臻","趙天麟","吳秉叡","陳節如","鄭麗君","尤美女","葉宜津","陳唐山","林岱樺","魏明谷","李俊俋","陳亭妃","姚文智","林世嘉","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公聽會-20140103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0"]}],"mtime":"2024-01-19T03:09: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4-0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42號委員提案第14565號","laws":["01136"],"提案編號":"42委14565","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為使合作社運作更能符合合作社設置之精神，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避免發生以合作社名義從事對外營利行為，爰提出「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合作社依其立法精神乃於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故合作社享有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優惠。\n二、然本法第三條一第二項設有排除條款，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得不受本項之限制，合作社會發生其主要業務不再是合作社的共同經營，而是銷售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n三、以故宮為例，其消費合作社每年的營業額超過上億，然其營業額多來自於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顯然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實在有違合作社設立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136","law_name":"合作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n\n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n\n一、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n\n二、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n\n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n\n四、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n\n五、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n\n六、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36:01136:2002-11-22-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為確保合作社的業務主要是用於社員之共同經營方法，爰提具修正本條。","修正":"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n\n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n\n一、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n\n二、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n\n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n\n四、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n\n五、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n\n六、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所占之營業額不得超過一半。"},{"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n\n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n\n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n\n四、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n\n五、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n\n六、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n\n七、合作社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n\n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law_content_id":"01136:01136:2009-01-09-修正:69","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一款。\n\n二、違反合作社成立精神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以避免合作社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n\n一、違反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者。\n二、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n\n四、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n\n五、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n\n六、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n\n七、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n\n八、合作社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n\n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n\n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136:01136:2002-11-22-修正:93","說明":"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裁罰已新增於第五十五條之一，故在此刪除。","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n\n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