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委員吳宜臻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王育敏等33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委員吳宜臻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王育敏等33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3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0070200600"}],"提案人":["邱志偉","陳歐珀","陳亭妃","劉櫂豪","楊曜"],"連署人":["葉宜津","李俊俋","魏明谷","李昆澤","邱議瑩","林岱樺","林淑芬","吳秉叡","段宜康","陳節如","蕭美琴","高志鵬","趙天麟","許智傑","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26-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mtime":"2024-01-19T03:08: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14568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1456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歐珀、陳亭妃、劉櫂豪、楊曜等20人，鑒於近年來台灣媒體報導新聞事件中，對犯罪新聞多會詳細報導，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職業、住所、特徵，以及犯罪動機、手法與過程，無不詳實描述，唯恐有所遺漏。不過此等作法卻有可能引起被報導者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遭嚴重侵害的問題，尤其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時，於新聞報導中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身分資訊時，更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精神傷害。為保障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之人格及隱私權，爰此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類型出版品及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並增訂罰則，以期有效落實兒少保護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只要能和閱聽者接觸的就是媒體，如報紙、雜誌、廣播、電影、電視、網際網絡等。近年來台灣各類新聞媒體興盛，資訊取得快速、便利，許多新聞事件發生多年後，民眾仍可輕易透過網路或紙本複印等方式取得相關資訊。\n二、所謂人格權，係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生存與尊嚴必須具備的人身權利，其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之人格權應不受非法侵犯。\n三、在國內媒體報導新聞事件中，有關犯罪新聞報導之比例相當高。由於犯罪發生與社會整體環境具有緊密之關連，因此大眾新聞媒體多詳細報導犯罪新聞，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職業、住所、特徵，以及犯罪動機、手法與過程，無不詳實描述，唯恐有所遺漏。不過此等作法卻有可能引起被報導者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遭嚴重侵害的問題，尤其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時，於新聞報導中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身分資訊時，更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精神傷害。\n四、本條例修正後明定各類型出版品及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以保護未成年兒少之人格及隱私權。","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00-10-24-修正:37","說明":"一、近年來台灣媒體對犯罪新聞多會詳細報導，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職業、住所、特徵，以及犯罪動機、手法與過程，無不詳實描述。不過此等作法卻有可能引起被報導者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遭嚴重侵害的問題，尤其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時，於新聞報導中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身分資訊時，更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精神傷害。\n\n二、本條例修正後明定各類形出版品及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並增訂罰則，以保護未成年兒少之人格及隱私權。","修正":"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鍰。\n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