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600"}],"提案人":["邱志偉","李昆澤","劉櫂豪","陳亭妃","魏明谷","楊曜"],"連署人":["高志鵬","蘇震清","許智傑","姚文智","段宜康","葉宜津","趙天麟","邱議瑩","薛凌","林淑芬","李俊俋","陳明文","管碧玲","蕭美琴","鄭麗君","吳秉叡","陳節如","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mtime":"2024-01-19T03:08: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4-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56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56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劉櫂豪、陳亭妃、魏明谷、楊曜等24人，鑒於職場性騷擾讓受害求職者心理及工作權益都受到影響，然求職者雖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申訴，卻時常發生事業單位因不想處理而解雇受騷擾求職者之情況。為免求職者蒙受二度傷害，並強化雇主管理責任，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不當解雇員工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罰則，並公布其名稱，以期有效維護求職者權益，徹底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之用意是希望在公權力的介入下，企業主必須擔負起防制與處置職場性騷擾工作的主要責任；企業主除了可消極的發布公開杜絕且嚴懲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嚴正聲明外，也應擬定出符合程序正義及保護隱私權的申訴及處理流程，同時以積極的防範處置措施，包括加強管理階層與受僱員工認知教育、協助瞭解性騷擾行為與法律責任。\n二、然現今仍常發生求職者遇職場性騷擾後向企業主申訴，企業主因不願積極處理，索性直接解雇受害求職者之情況，此不當行為無疑對求職者造成二度傷害。為保障求職者權益，並為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不當解雇員工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罰則，並公布其名稱，藉此強化企業主之管理責任，督促企業主能更積極、謹慎的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5","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之用意是希望在公權力的介入下，企業主必須擔負起防制與處置職場性騷擾工作的主要責任。然現今仍常發生求職者遇職場性騷擾後向企業主申訴，企業主因不願積極處理，索性直接解雇受害求職者之情況。\n\n二、為保障求職者權益，並為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特加重不當解雇員工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罰則，將現行之罰鍰提高三倍，並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藉此督促企業主能更積極、謹慎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2070201000/details"}